第三只眼文章,中国税务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影响几何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税务登记管理法修订,网上流转着五大改变什么的,但是如果只看这五大改变,却没有关注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接,可能就走偏路,也可能吃亏也不知道。
税务登记管理法修订,网上流转着五大改变什么的,但是如果只看这五大改变,却没有关注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接,可能就走偏路,也可能吃亏也不知道。
关于税收征管法,恐怕很多人为之付出,有考虑自己利益的,有做这个工作的,凡此种种,都是征管法要改变的一个推动,但是,任何一个法律的修订,更应考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利益对等,而不仅仅是征管。
营改增的过渡期,因为纳税人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问题,由此可能原来缴了营业税,但是开发票一定是要符合国税自己的校验,只认国税的系统收没收重,但是纳税人的地税又不易退税,所以这个亏吃的多的人大有人在。
这一问题,恐怕困惑了不少纳税人,当然税务机关的同志也不容易,为了让税收增长有所保障,但是陷入一种彼此都难受的状态,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大家有了有法不依的潜规则,我们还如何谆谆教导纳税人合规纳税呢。
QFII的股息红利,规定是要考虑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但是对于他们炒卖股票的所得,如何算所得税,一直以来没有人明确,他们的人也天天心里不踏实。
承接上一篇,小编注意到,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双方的空白抢夺地带,如何来认识呢,三个条件不能少一个。很多人聊过了,咱也不浪费大好时光了,关注点有趣的事。暂不考虑机构、场所的特殊性形。
我们创造的一个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理论,一是真正的保护了我们国家的税收主体,这也是发展中国家的有为之作,二是在突破上,我们如何做到有针对性,而不是全面打击,不然真可能争议多多,且引起国际间矛盾。
银行受个人委托发放代款,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是银行还是借款人,个别税务要认为银行是直接支付方,银行要代扣代缴,但是银行就是一个转账方,支付多少利息如何支付那是借贷方的事,不能因为银行“强势”就可以认为必须是银行代扣代缴呢。
现实当中,总有人在迷惑这样一个规定,到底要不要代扣代缴呢,如何扣缴呢,好在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营改增之后对此问题进行过解读,小编也认为是有道理的,索性记录下来与大家共享。
这是一个有风险的时代,风险不光在于你不懂,而还包括你懂时,别人不懂,这样的风险恐怕更可怕,嗯,一定要想办法避免这样的风险,而不是去讲法规。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是什么,利润表吗?非也,现在的所得税的调整理念突破了利润表,有时给我们带来很多无奈的征管与审阅工作,不管如何,且来看看,有哪些我们要关注的调整事项,他们是如何突破了利润表调整的范围呢,同时我们也会思考一下有哪些不易被检查到的地方。
申报表出来以后,问题多多需要消化,也需要细化,也有需要修订的地方,这不,所得税司的通知来了,但是好象有点不好意思出来似的。
清算期在所得税上是作为一个纳税申报年度,但是多有企业与税务机关操作上并不是这样认定的,而是按公历年度该申报申报,是零申报也好,但是清算就当一个行为了,而不是一个期间,由此这个清算所得的弥补亏损,也有很多的样式出来。
国有企业的无偿划拨重组,非常的多样,之前我们的财税部门为了支持大型企业的上市融资,进行改制给予了很多划转支持性的文件,但是涉及到划出方计提过减值准备,这其中存在的税收利益损失,在现实当中就会被隐忽略。
所得税上的减资,在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投资成本的收回,免税的股利红利的确认顺序与标准,但是如果减资收回来的不是钱,而是货物呢,被投资企业如何处理?
其实发票是非常困扰我们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的,因为无形之中给了税务机关一个杀手锏,可以利用这个作为检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法码。
这个事项,来自于一个案例,比较偏门的问题,小编感觉比较有意思,因此拿出来讨论一下,感觉还是可以防范一些低级问题出现的。
是天灾或是人祸,小编不参与讨论,但是如何从税收上恰当处理生物资产的损失,是我们财税工作者必须要考虑的。
北京的部分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超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数缴纳公积金,好事好事,因为个人税前多扣,公司多给,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可以税前多扣,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允许税前多扣,这些可不是一般人可遇到的,小编就接触的案例与你探讨一下。
票据贴现的营业税,现在追的比较厉害,皆因稽查机关提出的意见,但是意见就一定是基于税法规定与事实的双重条件吗,小编一直认为这里面有一个认识的问题,而不是违背税收法规或基本原则的问题。
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纳税事项,还没有进行有效的明确呢,小编在此列示了有可能遇到的情形,对此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各位的工作有所帮助。
这篇文章是小编在申报出来之后写的一个小结,因此是与其他几个视同销售文章不同的一个分析,即分析其对不同费用的基数影响,而非只是其本身的调整影响,由于此部分关注事项比较多,小编就保留了这篇文章。
这个政策其实是财税[2014]75号1及总局2014年 64号公告2没有解释清楚的事,也可能是想说清楚,但是表达的比较暧昧一点儿。
这个小编在相关文章中已探讨过,单独列出来,只是想说的更清楚点,因为有的同志存在不同的见解,当然结论是原值而不是净值,也不需要考虑净残值之类了。
为何有这个文章小编要探讨呢,这是因为之前看到有人提出,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章的内容仍关注于所得税申报表的不征税收入事项,税法规定是5年(60个月)如果用不完,就要纳入收入作为应税事项,但是申报表的设计却并未清晰的说明60个月,而是粗放的用了5年的考虑,这里面就有存在第一年与最后一年跨6个年头的情形,因此一定要处理好此处的影响因素。
建安企业真的不容易,除了生产经营,还要考虑去劳务地办理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还有个人所得税,甚至还要被多收别的税费。
纳税申报表职工教育经费的调整,如果简单依填报说明,估计真的会错了,为何,因为职教费是计提的,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所以申报表的逻辑这个不能等同于福利费的调整说明,这是问题的关键。因此纳税申报时,还是要谨慎处理。
关于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依申报表的说明,现在是先看弥补之前年度亏损,再看是否抵扣,这跟之前是变化了逻辑,那这个逻辑是不是有利了呢,且听分解。
加速折旧是个好事,可是现在我们只看到加速扣除,却没有看到税会差异之时加速调整之说,当然这是发生在预缴的时候,总理的要求落实最重要,反正汇算清缴的时候会一并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