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小编在申报出来之后写的一个小结,因此是与其他几个视同销售文章不同的一个分析,即分析其对不同费用的基数影响,而非只是其本身的调整影响,由于此部分关注事项比较多,小编就保留了这篇文章。
经过小编最近的学习,网络上及从我们的报表制订领导的培训中,总结了一些自已的理解,特改变一下原来的东一头、西一头的方式,制作为专题篇,希望对此有一个系统的梳理。
回归本次的议题,视同销售的“游戏规则”:
1、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旧申报表视同销售收入就在收入附表中,同时填表说明明确税收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其计算基数,新的申报表对视同销售收入进行了剥离,单独成表,填表说明也没有明确,是不是不允许了呢?
显然不是,视同销售收入仍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注意下面描述的销售(营业收入),并不简单等于同主表的营业收入,没有等于关系 ! 根据 A105010 表,如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100 万元,视同销售成本 80 万元,房地产预售收入 500 万元,当年预售转收入 450 万元,则视同销售收入为 100+500-450=150 万元。
其中业务招待费的填表说明如下:第 15 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 1 列 ×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 3 列“调增金额”为第 1-2 列金额。
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填表说明如下:第 4 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2、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
A107041 表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表中,考验高新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那这个分母企业总收入: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各位大侠,我们在申请高新的时候,根据人家的审计规则(有资格出具审计报告的机构如何处理啊),收入总额是用的会计上的数据,现在是什么呢,税法规定的所有的收入总额。
如人家销售商品分期收款,会计一次性确认了 500 万元,会计上按分期确认收入,当年税法上确认如 100 万元,分母变小了,要调整,还有的如股息红利,权益核算的分红,是冲的投资成本,税法上认为是确认所得税收入,这些是税会差异的调整。
更有可怕的是,视同销售收入,这个虽在上面没有提出来,但也是所得税上的收入啊,要是这个高新企业,为了促销,经常小礼物之类给人家,税法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人家本来想我是发生的费用,税法上作为收入、成本调整归位,可能一下子影响了高新的资格,从小编的理解看,视同销售收入不是简单的调整收入,是收入、成本对应调整,说白了就是调整视同销售的利润,但是分解为收入、成本,那就影响了人家的高新基数,这如何是好呢。可能有的税务同志说了,你认定高新是会计上的高新,只要没有达到税法口径,就不给税收上的高新,这有点独立王国的味道,小编建议是尽量协议,同时鼓励我们技术的发展,毕竟我们还是从生产到技术的转变,而不是创造技术出口的国家。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同样存在这个问题。那是不是高新认定的标准是以所得税的收入为基数重新制订规则呢,小编还是持谨慎的态度,这是两个收入的确认规则,口径更严格了,当然也有税会差异了,两者的影响,让科委的同志如何面对呢,当然企业也要看看,账上要提前考虑这个基数影响,你说我还根据科委人家当时的标准填报,那这就不遵照填表说明来了,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只能遵照这个规定说你不达标,争议估计会多起来也,诉讼官司也保不齐了 !
3、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如何确认
首先如果是自产的,那按公允价值算收入,估计大家没有意见,但是外购的呢,本填表说明中只对福利视同销售进行明确:
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那人家外购的呢,国税函 [2008]828 号普遍性的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 [2010]148 号 1 文件既然没有了,上面的填表说明也不足以推翻 828 号的精神吧,因此小编认为外购的(尽管有批发价、也可能有零售价),非得多出一部分利润不?卖家的利润早有了,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利润没有意义啊 !
但如果人家对于股东发放实物、非货币性福利,已经于会计上作为收入、成本进损益表的话,就没有视同销售表的填写了,因此这块如果大家执行新准则的话,估计就没有调整之说了,要注意看自已的会计处理。
最后一个问题是,视同提供服务,服务的成本如何计量,没有像货物一样明确啊,比如公司送客户理发卡,这服务是人家提供的,要不要填,要是自己提供的,明确是要填写的,但是成本如何计量啊,是平均成本还是如何,只能是凑个平均成本的数了。
4、视同销售的“白忙活”有多少
今年我们如此重视视同销售,但是视同销售的调整有几个误区,经常被人们说来说去。小编查了一下俺们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深度分析 2012》,后来改为《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实践深度分析 2014》(在此有植入广告之嫌,哈哈)中,都对此进行了清楚的解读,没想到现在仍存在热闹的讨论。政策的理解还是存在差异的。
一是,绝不是只调增收入,没有成本,视同销售调整的是视同销售利润,意思是不要产生税的空间人为调整,所以视同销售是收入、成本同步调整。
大家都在讨论视同销售收入减成本之后的差异,是不是就交税,如收入 100,成本 80,20 要缴税,多有大侠这样思考的,各位,如果我们收入 80,成本 100,你是不是让我们冲减利润,本来就没有损失,还冲减了应税所得,愿意不。所以:
视同销售的收入减成本,即差额部分,要归位到费用本身的会计科目中合并计算调整的完整。如赠送笔用于市场促销,市场价格 100 元,采购价 90 元。会计处理如上:
借:库存商品 90
借:应交税费 - 增值税 15.3
贷:银行存款 105.3
借:业务宣传费 107
贷:库存商品 90
贷:应交税费 - 增值税 17
税收角度不是让俺作收入吗,好的:
借:业务宣传费 117
贷: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 - 增值税 17
借:成本 90
贷:库存商品 90
两个业务宣传费差 10 元,那这个 10 元如何调整,如果并到当期费用中,可能无法体现出结果,因为调整表没有填账载金额的地,所以要跑到其他中人为调减 10 元,为何,这 10 元也是税收口径下的费用啊,会计上没有,要找回来扣除的。但是如果扣除额是受限制的呢,如业务招待费就不好找回来了,只能看看外购的空间了。在此还是很赞扬一下我们京都的税务机关 2012 年度就明确了这样的调整口径,是不是有点嫉妒成份在里面呢。
注:1 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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