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的资金账簿和综合收益的印花税,别交多了|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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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的资金账簿和综合收益的印花税,别交多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6-01-12 |

年底了,各家有清算印花税了,自从我们的工商出资没有限期之后,出资的金额是越写越大,那此情形之下,我们的印花税如何缴纳呢?

问题一:认缴制下的资金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的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那我们就比较清楚了,虽然出资金额高高的,但其实是不需要就没有出资的金额贴花的。不然真得算“模范”了。

问题二:从资本公积中转出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印花税

原来我们有的抗,有的顶不住就交了该部分的印花税。这倒好,《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来了,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终于因为会计核算增加了一个科目而解放了印花税的“义务”,所以这部分可要调整“到位”了,不需要再计量印花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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