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税手开启“营改增+公益”新模式,助学活动进行时!
Posted by Hanbangrd.com | 2016-05-25 |5月1日全面实施的营改增持续高烧,互联网税务分享平台——大力税手,推出“营为爱”公益助学计划,向边远地区学生传递爱心。
5月1日全面实施的营改增持续高烧,互联网税务分享平台——大力税手,推出“营为爱”公益助学计划,向边远地区学生传递爱心。
寒冬悄然走远,初春如约而至。春暖花开时,许多财税人的朋友圈纷纷被一场发布会“刷屏”。 2月29日,翰邦研究院旗下的财税互联网产品“大力税手”在北京盛大发布。来自全国各地百余位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伙人莅临现场,见证这场“拯救财税人时间的行动”。
承财税[2015]119号[1]文件的原则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来对此进一步明确口径及操作规则啦。
年底了,各家有清算印花税了,自从我们的工商出资没有限期之后,出资的金额是越写越大,那此情形之下,我们的印花税如何缴纳呢?
其实“若干”就是二条,但是考虑的事可能需要“若干”的因素来分析,下面小编结合自己的理解,分析一二。
看来问题重视了就是不一样,之前小编写过两次微信,分析了这种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现状及政策理解差异,财税[2015]144号终于让大家都找到了共同点,但也存需要点破的地方。
源于现实当中几个现实的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看似简单,但是却影响较大的一个“小事”,有的时候,税额可也不小的,几百万也不是白得的,且听小编来分析一二。
税收政策的争议,向来小编认为不要讨论什么太多科学严谨性,明确口径、规则,体现公平性及减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成本(纳税计算的痛快)才是上策。
在营业税的稽查或检查中,我们对于表外利息的营业税是“紧追不舍”,这也体现了没有免除政策之后的原则规定的落实。尽管我们还是有所不舍的,但是政策本身至少也要明确一下省得大家对旧政念念未忘怀。
这个问题是蔡桂如老师一次在群里提到的一个问题,小编当时的理解是可以,且我们如何来思考这个问题呢,是不是用着心里不踏实呢。
昨天(12月19日)小编微信简要梳理了一下自己的理解,但往往事情的复杂或多样超过自己的想象,故此小编又拟补充几点,权作一个思考的延伸。
之前小编持续进行关注过,近几日网络信息对此关注的也较紧,且大家普遍认为解放了中国这么多年以来的扫描认证的传统操作方式,也避免了邮寄丢失等各种问题带来的发票管理成本,实为互联网+的技术改革之当务之急的推动创新。
首先我们思考,谁享有股息、红利取得利益的优惠待遇,谁就相对得利。当然,现在的交易,基本上都会考虑到税负的因素、市场的供需关系。如下的案例,或许会给我们不同的思考:
呼声阵阵,2400元终于来了,让我们仔细来看看这个商业健康保险是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照顾的。
电子发票经过几年地方、个别企业的试点,终在2015年底取得突破性征管推广,其间网络发票,如过眼云烟不再“受宠”,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让大家一下子“兴奋”起来:
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1],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不认为是实物的交易属性,而认为只是一项融资的行为,从而确认双方的收入与成本费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酝酿8年后终将落地,这意味着“减税养老”体系渐成。《华夏时报》记者从一位参与了“保监会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课题”的人士处了解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肯定会于12月出台。
技术的税收优惠,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对于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这个适用条件放宽,似乎纳税人又找到了新的灵感。
依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法人合伙人透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投资额可以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政策,自新法实施以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所有权,一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应的调研,对这一个古老的税收条例进行收集意见,如今事过境迁,印花税如何立足于电子商务的大潮中,发挥如何的作用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你来了,告诉大家从2015年10月1日起的申报使用。这里面的加速折旧表的填写,估计原来已经让很多同志晕了,这一次我们还会晕吗?
这个没有什么绝对科学的考虑因素,基本上就是财政的分配关系的协调,于此小编总结了一下当下的一些情形,供大家参照(请关注未来可能的变化):
可能很多同志认为,扣除的基数应是税收口径下的,这样才具有配比关系,还有涉及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其本身不涉及收入口径的限制计算,那今天我们再来梳理一下,这是不是个习惯性思维的东西,但还是有点意思的事。
以基础建设为特征的“走出去”中资企业越来越多,形式多样,包括直接设立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也或者有投资入股、收购股权的形式。这些林林总总的投资形式、项目开展,基本都有合同,这些合同呢,通常是以人家国家资产、项目等标的开展的,因此合同上也往往约定有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仲裁,而选择一个国际上的或另一国家的标准进行。
新三板目前火得挺招摇,好象A股、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一下子都不好意思起来,当然股市至少也热闹,点数还在被追着走。在房地产投资领域的热度减少之后,流动的资金总要找一个战场,其间的得意与失意,恐怕只有个中人体会了,在这里或许真正地体现了胜者为王的游戏规则。
众筹的春天好象一下子来了,恰随着这个京城飘絮的季节,总能在视线与鼻孔里感觉的到! 而4月28日中翰研习社承办的“中国的众筹实践”,更是让小编有所感悟! 原来在说的,就是俺们在做的,且听风吟,有曲相合,岂不更妙! 所以,俺拿出税法来与你合合!
“一带一路”,精彩格局,万众支持,可是,俺们的税收政策如何支持呢?小编结合自己粗浅的理解,总结了几点,以供当下税务服务“走出去”时,如何从技术层面走向战略层面,走向“落地”,让企业敢于“走出去”。
当下的“走出去”很热闹,要是说不懂“走出去”的那点税事,都不好意思,这也是好事,毕竟要有全民参与的热情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