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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2-01 |

对于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政策,自新法实施以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所有权,一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给了特定的政策: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进一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公告就是细化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内容。

如何计算所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公式

描述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它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那现在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

公式

描述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我们的理解如何平衡

长期以来,我们的思维是转让就是扣除成本,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此处的技术转让成本就是无形资产(或费用化的就没有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净值。这多顺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涉及到转让使用权,我们还这样算吗,比如每年都有收入,每年都转让一次摊余净值吗,这确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小编由于未遇到过此问题,所以思考的少,但这次总局的公告,显然好好的给出了答案。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这里的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这说明了什么,就是当年的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经营成本,所以跟卖货一样,就是销售成本,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这儿算法的意义,绝对不是让跟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一部分对上,就是给一个扣减免税所得的金额,只是这个金额让你变小再变小,根本不是逻辑中的组合。至于摊销完了再继续转让,那就没有成本了。

另外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小编认为这应不是大口径的理解,应是有相关的期间费用,比如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全算?那可能真要这么算,所得就影响很大了。比如转让100万元,按比例算出来的整体期间费用分摊了120万元,没有所得,估计这对于大企业是很正常的。所以小编建议,合理的处理是相关的期间费用,跟这个技术转让没有边的也加上,如贷款建一栋楼的后期非资本化的利息也算上,估计这个政策就不用考虑了。

文件带来的“商业”机会

对于非独立使用权,那相应的“筹划”空间可能多起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这样的限制可能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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