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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2-03 |

依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法人合伙人透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投资额可以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如何来理解法规的核心所在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穿透”啦:透过中间层(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也认可所得税法的适用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两个文件皆规定如下的意见: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核心的规则整理,8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操作的口径,也规范了操作“漏洞”
 

事项

内容

备注

2年(24个月)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1)法人合伙人实际出资满2年;(2)创投企业实际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3)从投资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时计算

投资多个创投情形的

合并计算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对应分别计算

“分得”实为“应得”,计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

只认实缴出资额

两层出资均按实缴出资计算

避免了名义出资额的争议或漏洞

年度终了后3个月报明细表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有了新程序任务

备案及备查资料,政策口径未一致,需要关注多手准备

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资料相近

实施时间

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机关多了的活,就有了事忙
 
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这又给创投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找了个活,这如何是好,这应纳税所得额及税款也跟当地没有关系啊,因合伙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呢,人家是分得的回来计算整体法人层面的所得税,也不会视合伙企业为分支机构分摊,这解决不了事权与受益权的问题,所以这事估计后续会有些“麻烦”对接,比如你们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谁算、如何验证,估计有些中介机构可能找点活了。
 
分期投资的分笔计算问题
 
这个2年(24个月)是按照每笔投资来计算的,不是从开头投资达到后,以后就都算的处理。比如2013年投资了1000万元,法人投资人出资比例是一半,则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70%=700万元,700/2=350万元,此350万元为该法人合伙人可以抵扣的金额,比如当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0万元,那抵扣后为150万元,作为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入账计算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拿150万元在创投企业所在地就要缴税的处理。
 
同时如果2015年又投资了1000万元,则必须再待24个月才能计算抵扣的份额。
 
抵扣之后是转让还是退出,没有限制性的标准
 
比如人家正好24个月抵扣了,结果第25个月人家转让了,法规并没有要求再补税回来的,比如承上段中的例子,抵扣150万元之后转让了,那即使是同一的年度,也不影响,因为这是考虑月的计量标准的。但如果是同一年度的,转让之后可能存在的计算应分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了,则其不能抵扣转让所得,只能抵扣应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故此这个也存在“筹划”的功能,不然抵扣的额度是用不上的了。
 
转让后是盈是亏,该如何算就如何算:
 
(1) 比如真是分了500万元,第二年转让了1100万元,则投资转让所得是1100-1000=100万元。
 
(2) 比如没有实际分500万元,但是已经计算所得了,第二年转让了2000万元,此时可不是2000-1000=1000计算转让所得,其中有重复计税的因素,应是2000-1000-500=500万元作为第二年的转让所得。扣减的500中计税扣除的350万元,人家就是享受这个优惠了,没招,就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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