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内容 |
备注 |
2年(24个月)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
(1)法人合伙人实际出资满2年;(2)创投企业实际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3)从投资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时计算 |
投资多个创投情形的 |
合并计算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对应分别计算 |
“分得”实为“应得”,计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 |
只认实缴出资额 |
两层出资均按实缴出资计算 |
避免了名义出资额的争议或漏洞 |
年度终了后3个月报明细表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
有了新程序任务 |
备案及备查资料,政策口径未一致,需要关注多手准备 |
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资料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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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