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营改增后银行表外利息还是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该如何办|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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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营改增后银行表外利息还是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该如何办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2-22 |

在营业税的稽查或检查中,我们对于表外利息的营业税是“紧追不舍”,这也体现了没有免除政策之后的原则规定的落实。尽管我们还是有所不舍的,但是政策本身至少也要明确一下省得大家对旧政念念未忘怀。
 
表外利息的核算规则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三、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作为呆滞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实施后,贷款按新的办法进行分类。
 
营业税下表外利息税费成本的扣除
 
比如表外利息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是1000万元,企业在缴纳之后,是列支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那这个利润表中扣除的1000万元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那这里的规定是相当于这种自己处理的“坏账”,就认了,不需要银行提供什么专项申报了,但是不能说人家没有收入就不让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因为人家是有收入,只是相当于坏账国家有特殊政策扣除了的概念理解,并不是简单的不确认收入不配比之类的因素影响所得税的扣除。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用如何认定
 
虽然都是交流转税的概念,但是如果从增值税价外税的角度,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如何呢?
 
如果表外利息是106万元(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若6%税率),对应的附加税费0.72万元(附加税费并不是价外税的组成部分)。若进项少未形成留抵,附加税费部分入利润表并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是增值税却是应收借款人的概念,核算上也不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表内为了平账(对应销项税额),自然需要找到一个科目,比如形成应收款项6万元,这相当于6万元部分回到表内来了,不是很通顺的处理。
 
如果作为应收了,明显收不回来,那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或者是还套用23号公告走冲减的处理?后者还是比较现实的方法,实际上表外利息没有相应增加此部分,仍是原来记录的那么多(含销项税额在内)。
 
第三只眼的分析
 
表外利息的形成有两部分:一是超期表内转表外的部分,这个营业税不认,增值税估计也难认可冲减不计销项税额。二是表外产生的利息增加额,营业税有争议,增值税的争议仍将延续,但还是建议明确一下吧。三是增值税即使缴纳了,如何进行所得税前的扣除,也是一个有别于营业税新的事项,这可以进行思考一下。
 
那我们银行的增值税系统开发,如何计量这一块就有必要考虑进来了,而不是简单的让系统作为一个计算器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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