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的上级划拨资金要求缴纳印花税,是不是就该缴|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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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的上级划拨资金要求缴纳印花税,是不是就该缴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2-28 |

源于现实当中几个现实的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看似简单,但是却影响较大的一个“小事”,有的时候,税额可也不小的,几百万也不是白得的,且听小编来分析一二。
 
为何当地税务机关要征这个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帐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额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问题来了,第一,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第二,上级单位应扣除划拨的资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可是还有问题,如果总公司人家都交了的,再如何扣除啊,这也不现实啊,但是这个理由来否定分支机构不计缴印花税,恐怕只是讲理的份。那我们如何来解释这个事呢?
 
那就是自有流动资金概念的改变!
 
计税规则的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25号)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那我们再来看看,自有流动资金,分公司不用考虑了,人家现在只是考虑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了,分公司这两个科目是没有的,就是有,也是我们没有地放临时放的地方,但建议不要误导我们的同志们。通常企业自己设置的“上级拨入资金”之类,但在填写报表时放在了资金本积之下等列示,但是科目是第一判断的形式主义的要件。
 
小编的理解,总公司人家成立企业的时候,不管成立不成立分公司,都是有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科目的金额,当时也一般随工商交纳了印花税。如果再拨给分公司的资金,再让人家计缴印花税,这是缴重的节奏,当然人可能总公司是借款下划的,也有可能,但是借款情形之下却并没有形成任何的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
 
基于此,小编认为,分公司就上级划拨资金计算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基础是不存在的。
 
小编查了下看到江西省地税还明确过此事: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5]91号):
 
从2003年开始,省电信公司与设区市电信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资金往来通过上级拨入科目进行核算,但在年终做年度报表时,设区市电信分公司按照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规定,将上级拨入科目核算的资金全部反映在资本公积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全省电信部门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电信行业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上级拨入科目核算的资金,是省电信公司与设区市电信分公司的往来款项,年终做年度报表时在资本公积中反映,免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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