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两次|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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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两次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2-21 |

这个问题是蔡桂如老师一次在群里提到的一个问题,小编当时的理解是可以,且我们如何来思考这个问题呢,是不是用着心里不踏实呢。

案例

张三是一位残疾人员,但志坚力强,智力水平超群,因此被某公司招募为研发中心负责人,专职负责研发工作。比如张三所有的条件都满足相应的条件,年薪100万元,且当年全部支付完毕。
 

事项

政策

依据

准备资料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
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
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
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只眼的分析

首先小编认为这是两个优惠政策的并列,为何呢,第一,残疾职工工资薪金100%加计扣除,是适用的第一个加计扣除的条件,即此时可以加计扣除100万元。其次研究开发费用发生了包括的100万元,可以全额并入加计的基数中,加计扣除50%,即加计扣除50万元。

但是我们却不能在100万元加计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加计50%(200万元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50%即100万元),这是没有政策支持的。但分别加计扣除,却并不违背政策的规定,也不是孰优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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