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抵扣之后的系统设置或操作应对之策(二)|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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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抵扣之后的系统设置或操作应对之策(二)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2-21 |

昨天(12月19日)小编微信简要梳理了一下自己的理解,但往往事情的复杂或多样超过自己的想象,故此小编又拟补充几点,权作一个思考的延伸。
 
(1)认证的180日时限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后的180日内进行认证的时限,是否除消?当下的规则是超过之后只有特殊情形,依照《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方可“突破”。
 
那上面的要求是基于发现“滞留票”之类考虑,也便于征管的及时校对,如果我们有了电子的数据流,自动可以跑到购买方,数据税务机关都有了,那这个180天就没有意义了,也省却了很多纳税人超期限而“痛苦”的情形发生。当然如果纳税人取得数据就不去抵扣,那照样是存在的,征管仍然需要进行关注是否有虚假交易、账外经营的情形。
 
上面还有一个事项,就是有的购买方用于购买的福利类等支出,人家未准备抵扣,明确这张发票就是完整不得抵扣的,那就是不去下载数据申报抵扣,那也无可厚非。就是当前,也没有任何的规定强制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必须认证抵扣一说(不适合的再转出处理)。
 
(2)抵扣期的要求
 
当前的要求是认证的当月(次月申报期内)必须申报抵扣,无论你是填写错误、忘记或者任何原因所致。除非依照《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再行“突破”。
 
那如果采用电子抵扣的方式,首先认证的程序不需要了,只要填写抵扣就可以了,比如这个月得到对方的专用发票信息,那是不是这个月必须抵扣?这一点可能也会带来征管上的考虑,理论上讲,纳税人“花钱”买的进项,何时抵扣是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受时期限制的,这个月抵扣或下个月抵扣,小编建议应宜宽不易限制来处理,反正数据都支持验证了。
 
(3)海关票据及税收缴款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海关票据的信息估计仍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方式,因为没有对方发起的数据来接收,而税收缴款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无法享受到这一便利,此时的信息仍可能将是纳税人采用当前抵扣数据的方式来处理,因为当前也没有认证的要求。
 
(4)过渡期的问题
 
估计在过渡时点时,旧的票据仍将按旧办法,新的电子信息按新办法处理。
 
(5)数据抵扣的时点
 
现在我们抵扣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这样,即收到发票,当月认证了,但是对方在系统中又作废了,这个对接经常出现差头,现在是电子数据了,因此纳税人中间也不用急着去认证了,只要在月底有数据,直接拖过来抵扣就行了。或者是导出文本文件来传给系统进行处理。
 
总之这是一个新的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无论是企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所谓的大数据,也在慢慢的发挥着减少税务管理成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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