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的资金账簿和综合收益的印花税,别交多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6-01-12 |年底了,各家有清算印花税了,自从我们的工商出资没有限期之后,出资的金额是越写越大,那此情形之下,我们的印花税如何缴纳呢?
年底了,各家有清算印花税了,自从我们的工商出资没有限期之后,出资的金额是越写越大,那此情形之下,我们的印花税如何缴纳呢?
源于现实当中几个现实的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看似简单,但是却影响较大的一个“小事”,有的时候,税额可也不小的,几百万也不是白得的,且听小编来分析一二。
在营业税的稽查或检查中,我们对于表外利息的营业税是“紧追不舍”,这也体现了没有免除政策之后的原则规定的落实。尽管我们还是有所不舍的,但是政策本身至少也要明确一下省得大家对旧政念念未忘怀。
这个问题是蔡桂如老师一次在群里提到的一个问题,小编当时的理解是可以,且我们如何来思考这个问题呢,是不是用着心里不踏实呢。
昨天(12月19日)小编微信简要梳理了一下自己的理解,但往往事情的复杂或多样超过自己的想象,故此小编又拟补充几点,权作一个思考的延伸。
之前小编持续进行关注过,近几日网络信息对此关注的也较紧,且大家普遍认为解放了中国这么多年以来的扫描认证的传统操作方式,也避免了邮寄丢失等各种问题带来的发票管理成本,实为互联网+的技术改革之当务之急的推动创新。
首先我们思考,谁享有股息、红利取得利益的优惠待遇,谁就相对得利。当然,现在的交易,基本上都会考虑到税负的因素、市场的供需关系。如下的案例,或许会给我们不同的思考:
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1],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不认为是实物的交易属性,而认为只是一项融资的行为,从而确认双方的收入与成本费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酝酿8年后终将落地,这意味着“减税养老”体系渐成。《华夏时报》记者从一位参与了“保监会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课题”的人士处了解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肯定会于12月出台。
技术的税收优惠,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对于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这个适用条件放宽,似乎纳税人又找到了新的灵感。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应的调研,对这一个古老的税收条例进行收集意见,如今事过境迁,印花税如何立足于电子商务的大潮中,发挥如何的作用呢?
这个没有什么绝对科学的考虑因素,基本上就是财政的分配关系的协调,于此小编总结了一下当下的一些情形,供大家参照(请关注未来可能的变化):
可能很多同志认为,扣除的基数应是税收口径下的,这样才具有配比关系,还有涉及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其本身不涉及收入口径的限制计算,那今天我们再来梳理一下,这是不是个习惯性思维的东西,但还是有点意思的事。
以基础建设为特征的“走出去”中资企业越来越多,形式多样,包括直接设立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也或者有投资入股、收购股权的形式。这些林林总总的投资形式、项目开展,基本都有合同,这些合同呢,通常是以人家国家资产、项目等标的开展的,因此合同上也往往约定有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仲裁,而选择一个国际上的或另一国家的标准进行。
新三板目前火得挺招摇,好象A股、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一下子都不好意思起来,当然股市至少也热闹,点数还在被追着走。在房地产投资领域的热度减少之后,流动的资金总要找一个战场,其间的得意与失意,恐怕只有个中人体会了,在这里或许真正地体现了胜者为王的游戏规则。
众筹的春天好象一下子来了,恰随着这个京城飘絮的季节,总能在视线与鼻孔里感觉的到! 而4月28日中翰研习社承办的“中国的众筹实践”,更是让小编有所感悟! 原来在说的,就是俺们在做的,且听风吟,有曲相合,岂不更妙! 所以,俺拿出税法来与你合合!
“一带一路”,精彩格局,万众支持,可是,俺们的税收政策如何支持呢?小编结合自己粗浅的理解,总结了几点,以供当下税务服务“走出去”时,如何从技术层面走向战略层面,走向“落地”,让企业敢于“走出去”。
当下的“走出去”很热闹,要是说不懂“走出去”的那点税事,都不好意思,这也是好事,毕竟要有全民参与的热情嘛。
亲,如果拿着一张“代驾服务费”的发票来报销,如何能够证明是打车费用呢,而且上面也没有出发日期,由此就很难举证其报销的真实性,虽然俺也是相信每个人的真诚,不过,谁也不想在这方面担什么责任。
2014年底,农行与建行的贴现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出现,即:金融机关开展票据贴现业务,首次贴现应按票据利息全额计征营业税。
曾经以前,我们的有些同志,只要一看到房产过户,就说要征税,比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每个都要改制一下,那这些企业如果有房产,因为公司的名字变了、股东变了,税务机关要求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有时还真不好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发布之后,同志们一看没有具体的资料要求了,有高兴的,有的认为越没有风险越大,更要准备的更多更多才好,操心比税务同志还多呢。
这个案例非常的有趣,涉及我们理解上“重复征税”的问题,如何?
我们每天会在不同的传播文章中看到关于VIE拆除的税务分析,很多,也很杂,也很乱,不管分析的对还是不对,且看暴风科技人家的法律意见书是如何披露有关内容的。
下面由小编为各位看官来解读《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7号来了,里面涉及一个“被动持股比例稀释”的问题,之前这个问题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已经有多个税务机关爱学习的同志提出来,并且在实践中进行过向纳税人试验,以致引起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说了: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亲,现在增值税越来越多的税率,你晕了没? 肯定可以回复俺说,不晕,这才几个啊,毛毛雨,主要就是17%、13%、11%、6%、3%之类大众化的呗,作为俺专业出身的大学生,能难到我吗?如此,小编也来学习一下这个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