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特许权使用费并入货物征收了进口的增值税之后,非贸下支付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double?|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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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特许权使用费并入货物征收了进口的增值税之后,非贸下支付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double?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18 |

这个案例非常的有趣,涉及我们理解上“重复征税”的问题,如何?
 
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
 
(1)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2)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附有商标;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3)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案例
 
如某企业单独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单独进口货物,但是由于判断两者具有相关性等,所以海关认为需要将后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海关的完税价格,计算缴纳关税与增值税。
 
但是,现在面临的是当单独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根据营改增的规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那问题来了,一是这个技术部分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通常按6%税率计算,二是这部分价值,又要转化到货物完税价值中,按货物计算进口关税与增值税。最后,企业所得税也是要代扣代缴的。
 
这个疑惑可能是,价值被征了两次增值税,但是却是分了两个名目征的,也是两个部门的规则来确定征收的。如果从属性上看,是没有重复,但是从金额上看,却是有点不同的见解。
 
庆幸
 
好在现在营改增了,两个增值税交出去,回来还能抵扣,要是营业税下,亏大发了,所以营改增之后,相当于自己花钱买的进项,抵扣也好,先相当于借钱给国家花花,再抵回来,利益上没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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