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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试驾车,上牌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与视同销售有神马关系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17 |

昨天群里帅哥聊的一个问题,小编之前有过接触,但未细究。是何个事呢:
 
现在的4S店,他们经常有很帅的试驾车,很容易迷惑人,但是诸位,我们的问题是,这个车上路必须有牌照,有牌照呢,根据我们现在车管所的要求,人家必须要购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结果呢,4S店只能给自己开具一张,拿去办理牌照,开了这个发票缴税啊,这有没有不合理啊。
 
于是有哥哥就提议了,真是笨啊,你们不会就让厂家开具单张的发票入固定资产吗,非要自己给自己开,其实这里面还是有说道的,什么呢?这个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而不是厂家所能开具的那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里面不知道还真以为自己笨到家了。
 
那我们来看看技术上的处理问题:
 
如购入时车的价格是117000元,其中不含税价格是100000,税款是17000,那自己开具发票时,若也开成了117000,销项税额也是17000。
 
如此,人家用于销售目的的车,根本不是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结果因为需要发票,就基本上无话可说的要计算销项税额17000,进项与销项相抵是0。本来人家是可以抵扣17000的。注意,这里并不符合进项转出的处理标准,是被视同了处理。
 
那这个车,4S店处理的时候,是按17%还是按简易(3%适用2%的方式)呢,相当于销售了2次,上次那个销项税额是多出来的,要掏现金的。现在变卖,再缴一道,进项起不到抵扣的作用了,是不是只能按简易才说的合理呢!
 
看来,有些事,也并不是税务机关一家说了算,有时人家的要求,也会让纳税人逼着就范纳税。目前来看,找到一个完美的不计税的方法还挺难,不太懂。补充一下,企业所得税是不需要作视同销售的,直接由存货转入固定资产即可,只是因为有销项,所以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多了一块。
 
问题的关键一是车管所要求必须有机动车销售发票才给上牌,但没考虑到试驾车等特殊情况,建议车管所不要太教条,这比较难;二是4S店被迫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是试驾车所有权并未转移不应做销售,也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情况,建议税务部门不要因为开具了发票就要确认收入记销项,或者记销项的同时应记进项。
就目前的政策,可以这样纳税筹划:汽车厂商把车卖给同品牌的4S店X,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再把车原价卖给本4S店,同时开具机动车发票。如此,4S店X 增值税是平的,同时解决了本4S店上牌需要机动车发票的问题,而且不用重复缴税。
 
不过后来,有的同志建议,自己给自己开具的发票,是不是可以销项形成,进项也形成呢,这也算是一种突破的尝试了。
 
关于4S店购进车辆转为试驾车的税务处理,有些地方的国税局都给予了答复,其中宁波市国税局的答复最靠谱:
 
用于试驾的汽车可以自己开给自己一张机动车发票,开票系统上可以开具。自己开给自己的这张机动车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同时也做销项。存货转固定资产,作为资产内部转移,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号的规定,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出售该试驾车时按17%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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