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大战略下,税收政策与征管的八大思考,让企业别带着压力“走出去”|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一带一路”大战略下,税收政策与征管的八大思考,让企业别带着压力“走出去”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24 |

“一带一路”,精彩格局,万众支持,可是,俺们的税收政策如何支持呢?小编结合自己粗浅的理解,总结了几点,以供当下税务服务“走出去”时,如何从技术层面走向战略层面,走向“落地”,让企业敢于“走出去”。
 
如下为小编个人理解,权当讨论!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这一条是《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定,当然是非常地重要,也有着很高的立法层级。其原规定是: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这是保护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当然了,这里说的营业机构,都是境外营业部、分公司之类的分支机构的概念,所以企业在处理时,会计报表是合并一起的,但是税法上却要分开计算,不得让境外的亏损抵减境内的盈利。
 
虽是法的规定,但是我们看到,较多的案例是境内企业“走出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政治、市场与自然环境,即他们并不是很容易的走出去就盈利的,前期是有着很大的亏损可能的,除非是国有企业,有着国家战略的考虑,民营企业如果走出去,更是具有不确定性。虽说亏损可以结转,但现在不挣钱,未来结转存不存在还成问题。
 
所以弱弱地建议一下,能否给一个如五年的期间,允许抵减境内的盈利,别一开始就有了门槛。不过有的同志可能说,那你就设立子公司啊,何苦一定设立分公司呢?
 
境外办事处之类的费用,可以明确直接扣除
 
这个小编之前探讨过,但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或者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指引,比如人家没有直接去海外经营,先设立了10个海外联络机构,通常我们认为这就是境内企业的直接费用了,不是什么海外分支机构什么的,因此不必承第1项的内容,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来处理判断。
 
另外关于境外投资损失之事,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不大敢认,这是要快速补课。
 
境外盈利(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上面我们提到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这是分公司的特性。那境外盈利回来了,不论是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还是子公司的分红、转让所得,如何与境内进行融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1) 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2) 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当下,我们的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操作口径是认为,境外盈利只让弥补当年度的境内亏损,不得弥补境内之前年度的亏损(五年内)。小编认为,这个至少是没有政策的限制的,而且企业所得税法作的限制已作了,境外所得也是所得,自然可以作为所得一部分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是有合理性存在的。虽然走出去了,但是人家还是一家人,境外的所得跟境内的所得没有差异。
 
如果人家在境外的税率低于境内,那回来就要补税,而且要单独计算补税,形成了一个法人下,境内部分是亏损,境外部分要缴税的结果。
 
税收协定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协定是好东西,是国与国或地区之间的税的协调规则,这也是当下比较热门的、被认为是对“走出去”企业有很大作用的。
 
当下我们的税收协定,与有的国家(地区)之前的协定或安排在修订,如中德之间的协定,协定的修改对于所得在来源国的税收义务界定就会产生很大的变化,因此我们在进一步修订协定方面,要考虑加大优惠税率的适用条件,除了知道与遵照,还要利用与变化。
 
有一些央企“走出去”,是通过避税地中转,或者与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这些也是我们国家需要积极进行推动。
 
我们在提供给“走出去”企业的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中,不宜简单地翻译,而是要从行业、从优惠的角度、风险的角度进行,不然只教会了老老实实去纳税。试想来我们国家的外资企业是如何利用中国的税收优惠、监管不严格、转让定价等方面获得利益的。
 
协调不同部门的工作机制
 
当下,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往往也是国家提供基础建设贷款给别的国家的方式,即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对方国家利用贷款购买中国企业的产品、投资或服务,这些中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应先形成良好的互动与利益对接,而不是每一个企业各做各的。
 
如何提出这个问题,因为有的国家是根据中国企业的贷款支付基础设施款项的,在税上又是根据收款作出征税义务的,所以有的企业可能一直收不到款,挂往来,但是纳税义务按中国税法又是发生的(如境外分公司),这样对于走出去的企业也带来资金的压力。没有收入,在中国一直要计算所得缴税,但是抵免却一直没有。
 
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并购重组
 
当下我们的重组等优惠型的政策更多是适用居民企业,可是海外的“中国同胞企业”一样需要关照一下,比如有的企业进行板块重组,这同样是面临着重组的成本,还有很多税的因素的。
 
如一个境内的企业要将一个境外的分公司转给某子公司,但是呢,由于在原企业的境外抵免方面,有一个未抵完的境外缴税的余额(因为境外税负高等影响),现在换了一个“东家”,原来那个企业的余额无法转移到子公司身上。可是理论上讲,境外分公司作为一个主体,抵免与回来计税是独立的,但是在跨了法人之后,却无法操作,这有点象增值税留抵税金一样,显然是不利于企业整体进行利益平衡的,建议对于重组并购专项考虑一下“走出去”企业的特殊性。
 
“恩威并用”,“走出去”并不是就要“溺爱”
 
中国企业走出去要做啥?要有利益,要有国家战略的考虑,但是利益的前提是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如何利用企业的技术、成本分摊协议、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等,让中国制造也技术起来,真正地利用税收的工具,来取得合理有效的收益。
 
同时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在当下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上基本上是空白,我们做一个外国的分支机构的汇算调整,凭证资料基本上也不可能到另外一个国家看看,现场查验,只能凭人家给的数据调整,而且申报表也不要求作明细的管理,所以这部分涉及中国税收主权的管理,我们也应控制到位。
 
还有一些企业通过避税地的空壳公司,进行海外的运营,我们应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职责上进行强化,美国的“肥咖”执行力度在那里,我们的“实际管理机构”也要重点来点力量与威慑力。对于一些“VIE”海外上市的公司,人家自己都披露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可是我们还是没有回应人家的“召唤”。
 
不过我们看到,财税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信息填报要求越来越多了。
 
除了信息,还要落地
 
现在我们走出去的企业,所了解的税收政策,更多是理论方面的,理论方面肯定是不够的,因此我们的税务机关、专家学者、中介机构,更多是根据翻译过来的资料来提供服务,这肯定是难以落地的,所以从这个角度,小编认为,对于某个国家的投资,应有国家智库方面的服务提供,甚至包括在对方国家设立办事处一样的服务机构,不然只有纸上谈兵,结果真是不可控,而提供的服务内容,应是税收与其他因素的融合,如外汇、法律、用工等,不然到时吃了亏,回来还不让抵减,又是老问题。

上一篇:“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税收战术
下一篇:众筹,互联网的春天,情怀、产品还是股权,税法早已安然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