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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签订的合同,印花税在国内缴不缴,别聊协定,协定没有这么厉害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25 |

以基础建设为特征的“走出去”中资企业越来越多,形式多样,包括直接设立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也或者有投资入股、收购股权的形式。这些林林总总的投资形式、项目开展,基本都有合同,这些合同呢,通常是以人家国家资产、项目等标的开展的,因此合同上也往往约定有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仲裁,而选择一个国际上的或另一国家的标准进行。
 
那问题是,这些合同是否必须要在中国缴纳印花税呢。
 
先看看规定
 
1.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施行细则: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3.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4.财税字[1995]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分析
 
小编认为,上面的信息前后可能会让人感觉到混淆状。我们可以作如下的探讨:
 
(1) 境外方,人家根本没有进中国大门,故人家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除非是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拿着人家的合同办理变更登记之类,这是地税机关可以要求人家缴纳的。至于间接股权转让,不能因为所得税“穿透”也叫人家缴纳,没有这一说。
 
(2) 中国企业的境外子公司签约,那是子公司的事,境外企业的事,跟中国没有关系,因此也是征不到。中国企业得到的就是将来的收益部分。
 
(3) 可能需要盯紧的就是中国境外的分公司,或施工工程,由境内企业直接签订的,那如何理解受中国法律保护,如果是就是依境外的规则签订的合同,并不适用中国的保护规则,小编认为也不是简单的就套用财税字[1995]17号也要全球征,毕竟印花税还是挺形式主义的一个税类。能争取的就要争取,未明确的更要争取,理解不完整的多多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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