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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填写规则,有哪些事项(仍)被堵在“税”门之外,有哪些被“潜规则”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纳税事项,还没有进行有效的明确呢,小编在此列示了有可能遇到的情形,对此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各位的工作有所帮助。
 
新申报表的热情,一时风头盖过营改增,当然,也有热度减少的那一时,特别是当大家不被忽悠,心静了之时,哈哈,当然,听听起草人员的解读,将更好的理解,但是风险并不在于别人手中的经书宝典,而是自己的判断能力,这还得靠专业出马 !
 
小编最近有闲暇,从计算逻辑的角度,理解了一下下,结合新旧变化,以及新的事项的逻辑展现,我们来看看有哪些事是想做做不了,或不想做,但必须要做的事。
 
1、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为何要弥补,因为境内连年亏损,不吃也留着没有用,因此希望有了境外所得,弥补境内追溯 5 年的亏损,新申报表延续了旧申报表的逻辑,在填写“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时候,计算上减免所得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了变化:
 
旧申报表:利润总额 + 调增 - 调减(含减免所得与抵扣所得额)>=0 时,填0
 
新申报表:利润总额 + 调增 - 调减(不含减免所得与抵扣所得额)>=0 时,填0
 
一定程度上,这里有了一个可能的空间多出来,即通常以为是只能弥补本年的亏损,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为正数时如此限制的,不让填数,那为负数呢,理论上没有限制,但是原则会发生了些许变化,理解上还是要谨慎行事的。
 
但是从我们的沟通看,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所得税法上并没有强制要求,人家企业能否不弥补呢,小编认为是可行,申报表并不能创造一个抵扣规定出来。为什么不弥补,一是境内亏损人家还想用未来境内所得弥补或人家会一直亏损(如集团总部,股息红利较多,享受免税),而境外所得弥补部分后,余下的所得少了,按境内税率计税也少了,可能境外的留抵就会用的少,大额的留抵放着也可能亏啊 !
 
2、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问题
 
问题涛声依旧,申报表没有给暗示的机会来让纳税调减,因此只能看各地的政策,争取在折旧表中蹭一下走税会差异吧 ! 当然有的地方可能就坚持,总局不明确俺就不敢松口的解释。
 
3、不征税收入是国有资产无偿划入形成的
 
这个情形,申报表只是考虑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要满足5年(60个月)支出的条件,那要是收到的本身就是资产呢,还让人家填在这里,继续花吗,所以,这个部分就不需要填写财政性资金的明细表了,直接在附表三搞定可以。它本身就不是要花的钱没有上述时限的调整问题。
 
4、境外抵免部分归属总机构,不参与国内机构的分摊
 
原来的申报表并未刻意关注这个,根据分摊方法,境外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股息红利并没有说的清楚,本次申报表明确的写了,这部分是由总机构来负责并在总机构所在地计算抵免后算税,从报表结构看,明细表与申报表都不象原来那样看着逻辑简单,而是更复杂了一些,至于财政分配的方式,则看得不甚清楚了。
 
5、利息支出的调整
 
不符合扣除或超标部分,在纳税调整表中是无法完整的调整,为何,调整表只是要求填写计入损益表的部分,试想如果超标,可是人家是计入在建工程,如何调整,是未来调整吗,再从固定资产折旧划拉出来吗,这得多考验拿一点点钱的税务师啊,而且还不一定搞的定。
 
6、佣金和手续费
 
这次光荣的列入了调整的范围,那一是一般的企业不要随便叫这两个名字了,二是受制于 5% 的范围,到底何为受限的佣金和手续费,代理跑腿的是不是都算,还是必须有牌照光明正大的亮相的人才是呢,如保险代理人身份,所以这块的风险,既然亮出来了,肯定盯的人就多了。只是政策本身有太多的空间不明确,因此应对就是从形式上要开始了。
 
7、跨期扣除项目
 
依填表说明,更多是关照计提费用的处理,但是对于发票是 2013 年费用,却计入 2014 年,算不算跨期,这一定是吓唬到这一块的,还有 6月 1 日之后取得的发票,也是这个问题,因此企业还是多想招规避票据的部分,计提部分反正是没有实际发生,就调整增加,实际发生再调减呗。
 
8、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这块也是一样,如利息支出、管理支出,都要好好考虑分摊调整了,之前基本迷糊的过去了。
 
9、所在地的工资薪金发放截止统计时点
 
这块其实申报表就是让纳税人自己填,因此还是结合各地的政策,听说总局有倾向会统一认到次年 5 月 31 日了,这不,又让事务所或纳税人盯着次年的账了。不管如何,就是一个直接填写的数。至于对劳务派遣的直接发放或间接发放、国家的薪资额度包不包括劳务派遣,都离政策的解读差一些明确的距离。
 
10、三免三减半项目所得,减半部分要不要单独缴税的争议
 
减免税优惠的项目所得为负数,不得冲减应税所得,比较好理解,如果有所得了,如减半优惠为 50 万,应税所得为 -100 万,减半余下的部分 50 万让人家缴税,-100 万为亏损留抵?这是在 148 号遗留中看不懂、读不懂的一句话,这次直接废除了 148 号,而且公式明白的支持扣除这个减半部分,但是弥补亏损时,却不让直接混在一起未来弥补,而是要单独计算单独弥补的逻辑。
 
所以一直有亏损,就惨了,现在可不是备不备案,混在一起那样简单了,如原来有的同志说,我不备案,就混一起,有盈利再备,以为这是玩,可真不一定是这样玩的。所以对亏损来讲,148 号还是保留了些精神 !
 
估计这个减免所得的优惠争议,还是要继续的,无论坊间传出多少的大师意见。
 
11、高新认定的收入口径与研发费用的比例
 
现在加的表,明确的收入口径是所得税上的收入总额,包括了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那估计原来看会计主营收入达标的高新又面临着风险了。
 
而研发费用比例,现在是当年计算,你看: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这很容易让税务同志不平均的来看三年的比例(可以略低),因此果真象雷军同志采访时理解的那样,只看一年的结果,可能就不达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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