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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文章,中国税务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影响几何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税务登记管理法修订,网上流转着五大改变什么的,但是如果只看这五大改变,却没有关注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接,可能就走偏路,也可能吃亏也不知道。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于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有哪些变化?纳税人应关注什么?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深入推动?
 
变化
 
1. 不再需要审批的事项
 
办理税务登记、扣缴款登记,办理《外管证》时,将“核发”改为“发放”,不需复核,直接发放,简单明确,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程序。
 
2. 当日办理和不需要申请的事项
 
办理税务登记证、受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办理与受理都不要“审核”,资料完整当日办理、当日受理。延长停业登记,不需要申请,直接办理。不再给税务机关办事周期或类似“及时”的模糊表述,取消了如税务机关发现疑点需要实地调查的程序,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3. 处罚额度降低
 
修订后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原来的标准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删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但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仍然有效,不能简单地认为不处罚了。
 
删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同上,该规定虽然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删除了,但在税收征管法中依然存在。
 
4. 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取代“税务登记代码”,且对于纳税人而言具有唯一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 号)已提出“纳税人识别号”的标准,主要是考虑信息化的应用,相当于改个名字与标准。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 15 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 6 位行政区划码 +9 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 位顺序码组成。
 
5. 取消了临时税务登记证
 
取消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内容,删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规定,其实这一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 104 号)中已作出相应的调整: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 180 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关注
 
对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纳税人不应局限于办法本身,还需要结合税收征管法,对比分析,才能真正准确把握。如果局限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可能认为取消了处罚规定,但税收征管法仍有相关规定,容易产生片面的理解。同时,纳税人还应关注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内容。
 
探讨
 
税务登记与纳税行为的监管是有对应关系的。有了税务登记,就能更好地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管理,也有可能更好地提供纳税服务。但当前对于分支机构异地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其规定仍然模糊,如异地设立的联络处、仓库、维修点等,是否有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是一个非常普遍与现实的问题。
 
另外,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如企业在异地的房产,如果要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其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从经营的角度看,是有必要办理的,如果企业没有经营,就是闲置在那儿,偶尔企业人员出差过去住一下,或者好多央企异地存续的房产较多,可能涉及好几个区县,也让企业一一办理税务登记才能缴,这样一刀切容易产生纳税人想缴税却因无法缴而违规的情形发生。再如,境外企业来华施工等情形,规定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目前更多是从外汇的角度备案管理征税,办不办税务登记,估计难以有效发现,这更需要加强税务登记工作,税务机关与多个部门联合,才能有效地监控这类纳税人少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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