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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账清算,QFII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不交税的潜规则终于明确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QFII的股息红利,规定是要考虑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但是对于他们炒卖股票的所得,如何算所得税,一直以来没有人明确,他们的人也天天心里不踏实,这不,文件出来了,追,而不是从现在开始实施,这是所得税法规比较有意思的一个,支持,反正是保护俺们国家的利益的规定。
 
事情就是这样简单,惴惴不安的心情终于落地了,但旧愁未消,且看看他们是如何 !
 
东风来了
 
《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 号),提出如下处理规则:
 
经国务院批准,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 年 11 月 17 日之前 QFII 和 RQFII 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关于他们的那些政策的事
 
国税函 [2009]47 号 1 规定:一、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二、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财税 [2005]155 号 2 规定:对 QFI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旧账重算
 
2014 年 11 月 17 日之前的转让所得,是应税的,原来没有缴纳的,补缴,多有同志们坚守着政策不清楚不缴纳的方式,现在如何个补,因为他们没有代扣代缴,找不到“替罪羊”啊,他们又没有主管税务机关,所以可能还是找到持有股票等上市的公司头上来,协作办理,但是要是人家已转让溜号了呢,如何个查法,只能是看付汇记录了,作为一个关口。无论如何,对于今年税收任务压力大的地方,快快看看有没有股东是他们的上市公司,只要没有套现,快点下手来得及 ! 哈哈 ! 必要时可以突破到 2008 年之前 ! 那此时是否有滞纳金呢,是否有罚款呢,难道就说法规不明确俺就不缴吗?恐怕还是有侥幸的心理的 !
 
文件是 10 月 31 日的日期,但发布出来还是稍晚的,如果这期间有的人想甩货,就得等等,赶上 17 日之后那一拨,免税啊 !
 
之前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征税的类似案例,参照 2011 年 1 月份《中国税务报》刊登的《雷曼公司在中国缴清最后一笔税款》,北京市国税局在 2010 年确认雷曼公司在 2004 年至 2009 年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QFII
 
实现的资本利得金额约为人民币 39.95 亿元,并因此对资本利得征收了约 3.99 亿元人民币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协定(安排)的征税权问题
 
虽然有大伽说他们持股可能低于 25%,中国征税的可能性难突破协定的约定,但是实践当中多样,如房地产企业,及中国有完全征税权的企业(如来自避税地的基金),同时这个投资者有可能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也可能是我们通常称的合伙企业,他们的协定身份都有认不认定的风险,所以现在终于好了,不征了。
 
但是原来有应税义务追征,黑云压城,也是要考虑彼此协定的应对之招。
 
注:1  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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