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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学习探讨性,不是普教,7 号公告,给关注小编的同志分享一下(下)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承接上一篇,小编注意到,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双方的空白抢夺地带,如何来认识呢,三个条件不能少一个。很多人聊过了,咱也不浪费大好时光了,关注点有趣的事。暂不考虑机构、场所的特殊性形。
 
(7) 关于股权与中国应税财产的价值
 
文中提及的价值比例,是一个量化指标,但是如何界定价值却是个需要定方法的东西。原来我们用的穿透认定,一般都是人家是真空壳,经过的几个都是空壳,好,那间接转让的价值就是中国的股权价值,直接就计算征了。现在却是有所突破了。
 
如“境外企业股权 75% 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如果中间的壳公司只注册一元钱,转让价格是 1 亿元,如不符合合理商业目的,那差额相当于来源于中国的转让所得,依协定(安排)或实施条例计算税款。
 
那要是,人家这个壳公司有无形资产价值 5000 万元,转让的所得来源于中国的就是余下的 5000 万元,既然是看价值,那中间如何个定价,如何个评估,如何个计算就有空间了,压缩境内增加境外,也是反避税的一个实践面对的。当然现在的认定也是突破于纯空壳的中间层了,要看价值比重了。
 
要是中间隔两层呢,如何计算中国应税财产占股权的价值比例,特别不是 100% 延续控股的时候,在 100% 延伸的情形之下,那价值直接量化计算就行。如境外 A 投 B80%,B 投 C50%,C 投中国的 D100%,那A 转 B 的 80% 如何确认价值,理论上是 80%*50%*100%=40%,一般时,交易之时都会评估个基准,如何定价,不管能不能推翻人家,人家就是那样定的,可以先研究着。
 
(8) 关于适用的税收协定(安排)
 
如果转让方(含中间层)都在同一国或地区,那没有问题,直接看中国与当地的约定,如果是不在的呢,那应适用中国与转让方,如 A 在开曼,子公司 B 在香港,孙公司 C 在大陆,那要看中国与开曼的关系,没有协定或安排,那就看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 算所得的扣缴了。相当于协定或安排也打通了中间层。
 
(9) 关于“走出去”企业的面临的挑战
 
“走出去”的企业也多以中间壳公司为跳板,灵活、外汇安排自由,那咱们实施了这个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税的规定,就活不了了吗?别的国家同样对我们这样如何?据小编接触的企业(井底小青蛙),大型的企业直接投资的多,不经过中间多层投资,而如个人、中国的民营企业家的返程投资,多是愿将个人财富隐性化,避税目的,而搞的晕里晕头。既然中国是利润的发源地,“走出去”的企业也多考虑战略性投资,挣钱不是主要目的,咱都亏的不怕了,还怕税吗,那小编是支持维护的。
 
(10) 境外私募基金的间接股权转让
 
货币巨头的投资,那里有利润,那里就是战场,这些货币基金,也有在避税地建立的,挣了钱跑了,没影了,因此追他们的税老难了。
 
虽然基金公司在税收协定(安排)中没有作为对方国家的所得税纳税人,那我们看人家间接股权转让,难道还征不到税了吗?非居民企业是如何定位的呢?其实这个问题鲜有人深入讨论过,但是至少目前来看,多是从非居民的角度进行涉税处理的,或许也突破了合伙企业的性质,而穿透到了投资者?这其中就够复杂的了。不管如何,这个问题也需要好好在理论方面健全一下。
 
(11) 中外中转让股权的问题
 
如中国企业 A,投资香港 B,B 投资境内 C,那 A 转让 B,此时由于 A都在中国算税了,自然不存在间接股权转让的事,不管在境外是几层关系。
 
但是要是作价不公允、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那就对不起了,可以继续按 698 号的定价不公允来处理了(这是 698 的威力还明确在的)。
 
(12) 民营企业的出路
 
如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公司,通过公司间接持有中国实业资产,那要是间接转让中国的应税财产,也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其实对于这些公司,本来可以采取更直接的方式,直接认定他们为居民企业得了,突破到底,所以象京东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会有风险提示,未来有可能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纳税的风险。企业都快招了,咱们税务机关还没有好好动手,但所得税的权利还是在手中。
 
(13) 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突破,个人所得税政策还在观望
 
为何在观望,是因有事件没有法规支持,间接转让中国境内的应税财产,能不能突破呢,至少目前还没有。其实很多民企老板的境外转让,这块的征管都无法纳入网内,因为他们既然是中国的居民个税纳税人,那就得计算纳税,但目前这好象变成了一种“逃税”手段。
 
(14) 代扣代缴,拿着被转让的境内应税财产来说事
 
这事,对于接盘人,自然最担心税务机关盯着境内财产,代扣代缴的“迫切”也正是如此。如果被转让方是中国的个人或企业,那没有问题,规定有法定义务,但对于人家境外的个人或企业,也无法去处罚人家啊,所以税务机关就说,为了不找你购买方,你可以汇报,主动披露,所以税务机关就有信息了,这就好找人了。
 
代扣代缴听着很美,但是确实现实当中有意无意的,是全盯着纳税人与受让人的,反正这事,双方在合同中要好好约定一下,省得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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