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股权转让,7 号公告如何让 698 吃补品及和谐争议(上)|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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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股权转让,7 号公告如何让 698 吃补品及和谐争议(上)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我们创造的一个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理论,一是真正的保护了我们国家的税收主体,这也是发展中国家的有为之作,二是在突破上,我们如何做到有针对性,而不是全面打击,不然真可能争议多多,且引起国际间矛盾。国家税务总局的 7 号公告,显然是在进一步细化 698号文件的粗放理解。
 
 7 号公告 1 穿越而来,何为穿越,小道消息飞来飞去,不管是“善意”的建议,还是“包打听”,但终不过浮云。小编也不想抄什么“极乐世界”的东西,言必称国外,只想借原来北京台有一个节目:这里是北京,嗯,小编想说的是,“这里是中国”,补充一句“一切皆有可能”。至于讲税法的公平性,学过税法的人估计先学到“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看如何解释了。
  
此两日,小编看过行内有为人士的解读,当然,站的立场不同,其隐含的目的亦不同,且不管它,或许真正站在公益立场的同志,其出发点才会少些“功利性”,“打幌子”。不过还是有为的,给小编带来一些新的理解观点(只好好看过 Dr. 张的解读)。但如何让草根了解这个东西,不要太高大上,像俺就小时代导演的个头,给我个周润发的风衣,整个装套子里了,这不是害人吗。
 
废话不多说了,小编结合自己的理解,自个的,粗犷,纯属自学,咱不咬文嚼字的解读,就是天马行空吧,理解这个事是关键。与关注小编微信号的哥哥姐姐交流,或许有一二所得。
 
(1)为啥能征间接转让股权所得的税
 
事涉国家税收主权,不需要解释,现在来说,这个依据就出自企业所得税法,此为技术性依据,什么时候不能出个依据,一句话,咱聪明了,不会被牵着鼻子走了。
 
这个依据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个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常规的理解是直接持有人(法律或其他形式的证明),对于间接持有,隔空形式的,要不要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这个谁也不敢开大口,所以 698 号及现在的 7 号公告,采取了实质重于形式,否定中间层而认为直接转让,省得引起国际争议。即使如此,争议也是必然的,为何,征人家税,人家谁愿意啊,本来就想避点税,却因“穿得衣服少”被看透了,但目前为止,虽质疑挺多,我们还是挺过来了,企业虽缴税,有钱挣,还是硬道理。当然之前没有网,跑路的就跑了。咱也不好再追了。
 
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对于中国到人家那做生意的企业一样规则对待,那就对吧,毕竟咱是利益产生国,更何况破坏了俺的环境、利用了人力,还有法制的不完善,这事就不多说了。从这一点看,地区节约,也就要从征税上而不是谈征多少上进行体现。
 
(2)698 号2 精神更有生命力
 
首先,7 号公告不是废掉 698 号的武功,仍然活的更自如,有的人描述说,698 号废止,注意是废止了几个条款,而代之更有条理的规则,为何要定规则,一是税务哥哥在理解之后,要么简单化处理,要么不敢处理,总之,是以友善的态度去谈让人家缴税这个事情的,尽管税务报上屡屡有惊奇的案例,但加起来才几个呢,而且基本上是简单模式的借鉴,最多在层级上有突破,无论穿几层衣服,最后都是个粽子。7 号公告增加了一些限制性的发挥权,是有利纳税人的,二是,理论上丰富,既然有争议、有抗议,那咱就从所得税法的身上找依据,不要有略显心虚的感觉,再有人来说,嗯,你这个违背国际法,在中国找不到上位法反对了,那个国际税法必须要遵照?注意看是谁制订的。
 
别人说的够多了,不浪费时间,7 号文妙就妙在将过去局限于权益性投资资产变为在中国的应税财产,范围大了,也有可比性了,一起来吧。
 
(3)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之后
 
一说反避税,估计这三个字,咱都认识,那首先是有避,这里可不是逃税,就是人家缴不缴税,是不明确的,有谈的空间让人服之后才缴税的,这是双方谈的结果,当然税务机关稍微把握主动一些,毕竟企业要证明自己没有避税还是要看人家的接受度。反并不是看着不顺眼就反,要掌握人家的动机、形式表现,原来我们反,都是利用税务机关同志的无限热情,通过媒体、通过办理税务登记时、通过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交流”等方式进行的,这需要多大的热忱与情商啊。
 
那这里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要去确定的,并不是根据某个法条,说人家明确就是“偷税”(征管法目前仍保留这样的说词)。
 
因此 7 号公告,不是修订了 698 号条款就有“尚方宝剑”了,仍需要就现在制订的规则,来发现、应对了,双方有了说是与不是的条条框框。
 
(4)征了税,是不是就失去了计税基础的延续
 
A 转让 B,间接转让中国的 C,原价 1 元,反避税之后评估参照价格为8 个亿,那 7.99999999 亿元,交了税,象财产转让一样,理解计税基础上是延续的,到下一次转让时,另一方是按 1 元还是按 7.99999999元作为扣除基础。
 
咱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可是认可以上一方核定征税增加下一方股权基数的延续,是认可,尽管对方没有掏出对价(当然对方得知道啊,有时人家可能根本不知道转让方税务机关进行了收入的调整),但是,对于集团内部,亏大了,对于外人,毕竟只花了 1 元,不认 7.99999999亿元,也不过分啊(个税对它来讲只是个传说)。
 
其实,这个税啊,不是利益税,理论上就是先征着,以后计税基础扣除时再找回来,不是像利润的所得税,漏了就真少交了,是永久性的,从这个角度讲,现在秋后算账,这些企业的转让价格的利益估计会又找回来一些,特别是集团内重组的情形。
 
(5)必须要穿越的情形,按应税财产算税
 
(一) 境外企业股权 75% 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 90% 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 9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注意注意,上面几条必须同时满足,不是其一,不要看花眼犯错误,第(一)、(二)、(四)还是有量化指标可以参照的,第(三)的功能与风险分析,这有点智力问题,需要好好评估,如果人家这个公司有无形资产呢,如果人家这个公司注册于新加坡,但人家可能并不是产生 IP 的总机构呢,现在的反避税大潮中,再设立公司于避税地,风险就比较大了。
 
还有一种情形,是被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公司是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比如中国某集团于 BVI 设立一个控股公司,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公司,这个香港的公司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那这个香港公司持有的境内应税财产,就不穿了,因为那相当于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了,直接认定所得就好了。
 
(6)可以不认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的情形
 
文件规定: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好理解,买、卖股票,如某外国企业买卖境内某红筹上市的股票,其在境内的投资实业,也是间接转让了,股票与股权,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功效。但人家这里就是炒股,这要征,事估计大了,而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通过股票转让的,理论咱是有征税权的,如某银行香港 H 股也是,香港股民买卖,也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是一般情形之下,根据协定或安排,不够比例的 25%,大陆征不到,698号中的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据此很多哥哥认为,不包括是不属应税财产吗,显然不是不是。那有客官说了,当年英国的沃达丰转让移动股票抽身,移动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而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好吧,按当时中英税收协定,没有不到 25% 比例不征税的互让,征吧,虽没有代扣代缴,那就自己来缴纳吧。
 
如果是直接持有转让,依中国与其税收协定或安排,无税,如中国与韩国的协定,对于非不动产组成的股权转让所得,中国征不到税,当然这里是双向的。依协定,征不到税,间接转让取得的所得,自然也别折腾了,协定的地位优先于 7 号公告这没有毛病。
 
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 80% 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 80% 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 80% 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 50% 以上(不含 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 1、2、3 目的持股比例应为 100%。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这里又是同时,好吧,看着办吧,给了一个带刺的玫瑰花。
 
先到这吧,多了招人烦,惊扰到周末休息,自己也要好好学习,找找灵感,下一篇接着聊,好戏不急。代扣代缴、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中外中转让、基金公司适用地位、个人所得税突破现在只能流口水(真干的咱不好评价)等,这些很有趣,本来就有,不仅仅全因 7 号公告的降生。
 
 
注: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 即《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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