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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职责,这些还真让我们感觉“真”是有道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银行受个人委托发放代款,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是银行还是借款人,个别税务要认为银行是直接支付方,银行要代扣代缴,但是银行就是一个转账方,支付多少利息如何支付那是借贷方的事,不能因为银行“强势”就可以认为必须是银行代扣代缴呢。
 
近日,与大咖交流,听说有的地方对于银行代客户向境外支付利息,要求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这有点谱没。
 
先看一个有点类似风情的回复
 
青岛地税之前对于所得税问题的解答中有如下的描述:
 
个人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对个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个人、银行、借款人三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作为贷款人有“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个人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以银行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利息所得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知道,委托贷款,一般是委托方,银行与借款使用人一块出现,这时,我们到底认为银行还是用款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呢?
 
我们的代扣代缴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于是我们理解,支付者,我们认为是因为经过了银行这个中间商,性质上就从用款人转变到银行了吗,而且让银行参与个人之间的经济交易判断与计算,这不是越权吗?于是,小编真诚的理解是用款人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这个可以看看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意思,就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何为直接负有,有的哥哥说,直接就是最后点钱交款的人,如上面的银行。如此,我们就可以探讨这个银行对外为客户代付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了。
 
理解银行的功能与代扣代缴的责任
 
在支付定位上,银行不是借款人,只是借、贷人之间的佣金服务方,就像我们用电脑下订单一样,非要让电脑去代扣代缴?只不过银行多了几个人。而根据上面直接负有的理解,负有这个词是关键,到期了银行才不管呢,只有具有义务的人才是利益人,难道他到期不还账,银行还要代扣代缴,还要去追税款,这不能光看着银行有这个能力就要求的事。
 
所以小编认为,让银行代扣代缴,相当于为国家做了贡献,而人家不代扣代缴,也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而且本来没有这个义务。如此展开,如果境外银行在给境内银行的款项中,在境内银行的账上睡了几天觉,那产生的利息,就是银行支付的了,所以这个代扣代缴没有问题(这里要看税收协定与安排的,暂不多展开)。
 
银行境内外之间的往来资金是没有备案的要求的,我们可能需要关注一下外资银行对外支付的款项,是不是有要代扣代缴却没有代扣代缴的问题 ! 反避税吗,先把该收的税收上来,比反来得更直接。
 
最后补充一下的是,我们的稽查层面并不认可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利息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没有营业税的范围,看来这个慢慢在收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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