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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现实当中,总有人在迷惑这样一个规定,到底要不要代扣代缴呢,如何扣缴呢,好在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营改增之后对此问题进行过解读,小编也认为是有道理的,索性记录下来与大家共享。
 
这事,怨谁呢,看来只能说是我们的中文意思太宽广了,以至于解释起来,不同的人看出不同的奇迹出来。为何呢,且看文件规定,还有一个小事:
 
法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上述的定义中涉及两个因素:一是范围特指境内,二是主体是提供者,由此提供者是纳税义务人好理解,“境内”的理解,有如下的规定: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境内,对于境内范围的理解,并非简单的等同为国境或关境的概念,除了特别界定情形之外,境内的理解是指实施主体与接受服务的主体在境内。上述规定是反向排除确定“境内”的范围,而且是必须“完全在境外”的限制用语,这是继 2009 年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扩大“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之后,又一个相近却并不完全相同的适用规则。
 
案例
 
张三的公司在境外上市,这不,需要人家境外的财务顾问“包装”,包装费得花钱啊,所以人家在境外就开始作高大上的编制故事情节,这算是营改增下的咨询服务了,这是人家在境外搞的,能不能说在境外消费呢,因为事是在境外啊,所以俺就支付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人家的增值税及附加,是不是很有道理呢?这确实很容易迷惑的一个事,如何来理解呢?
 
小编也是查阅了有的税务机关的理解,感觉上挺有逻辑性,如印象中江苏国税当时有过一句解释,小编借题发挥,一是保障应税服务的实施方与接受方都在境外,二是服务自始自终完全发生在境外,这是一种体现为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如在境外举办会议活动、在境外接受交通运输的行为,但是如果某境内单位委托境外单位对其在某避税地的投资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此时虽然对方从事工作的行为是在境外完成的,但就不能认为是在境外消费的,因为接受对象是境内的单位,不是其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委托的,这两者不能简单的划等号。
 
其实理解起来,消费,就相当于我们去餐馆吃饭一样,我订的外卖,它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我要是现场去吃,那它要缴营业税,这有点意思的税法规定。那完全在境外消费,首先我人得在境外,如果俺人宅在大陆,俺是下单人,俺来付款,这符合境外采购,但不属于境外消费了。嗯,税法规定有时看着任性,但还是有点儿情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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