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转,不走公允价申报的税收利益损失的考虑|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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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不走公允价申报的税收利益损失的考虑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国有企业的无偿划拨重组,非常的多样,之前我们的财税部门为了支持大型企业的上市融资,进行改制给予了很多划转支持性的文件,即不需要考虑转让的公允价值,只要账面净值过去就好了,但是涉及到划出方计提过减值准备,下一家是否只能以此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原来划出方的计税基础的延续呢,这其中存在的税收利益损失,在现实当中就会被隐忽略。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29 号 1 公告解放了划转资产的模式,走资本公积也被认为是投资的行为,但是这种划转由于本身并不强制要求评估,因此多有企业就直接按账面价值走了,有的时候,可能做的比较好的企业,也走评估了,评的与原来的账面价值差不多,唉,这个,人家是有牌照的机构,不好多说什么。 
 
如果不走评估,直接按账面价值划转,有的时候真是吃亏的,特别是清算不良资产的公司,本以为是个小灵快的操作,有时会暗暗乐一下,但是我们来看可能的利益损失。
 
如:某公司有应收账款 1000 万元,多年未收回计提减值准备 900 万元,此后通过划转至其他公司,直接核销了资产与减值准备,另一家公司收到时同样记为 1000 万元原价与减值准备 900 万元,100 万元净值计入资本公积。
 
上例的关键是,转出方没有按债权转让走损失申报处理,直接核销资产负债表项目,没有走税务的纳税调整处理,即 100-1000=900 万元的损失处理。
 
若转入方未来清算收到 500 万元,则扣除成本是多少呢?如果认 1000万元,没有基础支持,因为账面上就是 100 万元,于是,只好按 500-100=400 万元作为收益处理纳税。损失的就是准备金对应的部分。
 
故此,如果涉及划转资产的,适当考虑一下评估的可能,看看支出的费用,是否未来有利益的收回有利,要不实在不行,你们之间就定个价吧,在税务上解决一下,会计上爱遵照什么准则处理也行,或者要不就将能转回的准备金转回来,适当技术上处理一下,到下一家再计提减值。
 
 
注:1  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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