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寻常的是投资企业的涉税处理,不寻常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涉税处理|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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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寻常的是投资企业的涉税处理,不寻常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涉税处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所得税上的减资,在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投资成本的收回,免税的股利红利的确认顺序与标准,但是如果减资收回来的不是钱,而是货物呢,被投资企业如何处理?
 
投资者对外投资,发生撤资与减资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小编甚至都有点听的麻木了,今天正好与长者交流,想想,税法对于投资股东的规定是挺高大上的,但是对于被投资公司来讲,是否有必要在税上的处理吗?小编结合自己的理解,分析如下:
 
投资者的所得税处理规定,美丽的外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承上规定,如果张三是个富二代,有钱,搞了个公司做投资,投了点钱给一个游戏公司千度公司,金额 2000 万元,过二年,因为腐败行为,没钱,于是要求收回投资,收回 21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是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计算部分,因此 100 万元享受免税处理。注意这儿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有一个理论问题,即正好是 12月 31 日好说,如果是 8 月 6 日,那到这个时间的企业报表还没有做完呢,甚至有的公司始终也没有审计报告,那是不是会有水份影响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的金额呢,这也保不齐有点猫腻 !
 
但是如果张三收回的是一部汽车,珍藏版的劳斯莱斯,市场价值 2100万元,千度公司账面计税基础是 800 万元,张三的公司同样计入固定资产 21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仍然享受股息红利部分的免税。那此时千度公司如何做呢:
 
(1)如果这个车是购入时抵扣过 17% 增值税,则转给股东,要知道如果从投资的角度,在所得税上是视同销售处理的,即先销售再投资的逻辑,如股东投入存货,是按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所得,再转长投处理,要先确认所得税收益或损失的。此时分车给股东,一样是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理解的,有这样一个环节,即其间有交易的因素,先销售再分配的逻辑,如此增值税上按 2100 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17*17%).
 
(2)那所得税呢,小编理解也是有这样一个问题,这可以从钱的角度来理解,先转让再分配的角度,那 2100-800=1300 万元,被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应税所得,再将 2100 万元转给投资者,不然这个 2100 万元在被投资企业的身上根本无法匹配。
 
上述企业会计处理可能直接就冲资产与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等科目了,不一定体现出公允价值的数值来。如果分的这个资产的公允价多了一部分出来,投资者还要补偿处理。
 
实物投资实物收回的问题
 
投资者投入资产,需要走视同销售,确认相关所得税、增值税(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没有营业税问题),同时转记长期投资之类。反之如果实物收回,这个行程是变化的,因此有差异是正常的,但理解上同样需要确认视同销售及减资给付的两个步骤。
 
除了上面说过的增值税之外,如果涉及不动产减资收回,我们知道,不动产投资是没有营业税,对于投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没有土地增值税,此时减资收回,能不能从正向没有推出反向也没有呢,注意这至少不能说是投资了,因此如果有人认为是转让呢,转让之后给钱的调子呢,这块必然存在争议,不过逻辑上可以试试争取吧。
 
重复纳税的情形是否存在
 
上述我们分析千度公司时,他有这个税、那个税,如 1300 万元的所得税纳入所得额了,张三的公司还要就 100 万元计算纳税(这里是享受的免税),这不重复了吗?首先 1300 万元是千度公司利益对价的差额,所以要计算所得税,张三的公司再计算所得税,是取得的千度公司给的利益的基础上扣除投资成本计算的,是两个计算的层级,如果原来投资 1500 万元,那 2100-1500-100=500 万元就要确认为转让所得计税。
 
基于张三的公司取得的市场公允价值的东东,这个东东是承接被投资企业的东东的价值来的,因此对于不同的主体,其所得的确认是各自的,并非是彼此平衡的。如果千度公司将这个东西卖掉,再分配股息红利给张三的公司,那就是免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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