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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的弥补亏损,两个疑惑,外加一个实操,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清算期在所得税上是作为一个纳税申报年度,但是多有企业与税务机关操作上并不是这样认定的,而是按公历年度该申报申报,是零申报也好,但是清算就当一个行为了,而不是一个期间,由此这个清算所得的弥补亏损,也有很多的样式出来。
 
先看法规,找到基调
 
财税 [2009]60 号 1 文件有相应规定: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弥补亏损:五年的期限确定
 
原来在 60 号文件出来之前,某些同志认为清算了,那还能让你弥补亏损,不行不行,单独计税,渡过了迷茫期之后,文件来了,所以不用再争议了,原来的没有弥补的,那算亏了,交了的,退估计都没有户口了。小编一直坚持是可以弥补亏损的。
 
依法,是何个法,无非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会计上可以追溯到无限的时间,来弥补这个未分配利润的负数,但是所得税法上只给了五年的有效期,错过了就不能在税上弥补了。
 
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的理解
 
这个可能没有多少非专业人士的关注,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所以可能清算时间是一个月,也可能是数年,不管,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由此向前追溯。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如某企业 2014 年 9 月 30 日决定清算,10 月份将清算完毕,计算出来清算所得税,那可以弥补 5 年是 2014 年 1-9 月、2013、2012、2011、2010,如果 2009 年还有亏损呢?就错过了,这里纳税年度并不是公历年度的认定方式。这种情形之下,看着好象不合算。那一般企业如何操作呢?
 
实践当中,没有清算期的处理
 
法规规定的很好,步步为营,也步步惊心,但大家有时并不这样玩,为何,清算期不好把握,即什么时候开始清算期,税务机关不大关注与税法的对应。
 
因此企业往往直接将清算列为正常经营的收尾,如上面的案例,10 月清算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处理,不将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由此处理的差不多了,列为 2014 年的所得,进行弥补亏损,即 2013、2012、2011、2010、2009,这其中有一年的差异出来了。反之可能就不合算。
 
那有人说,终止经营活动,你要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所得税处理,这个没有落实的标准,也少有人做,难以发现,由此迷迷糊糊的也就当正常年度处理了,直接注销税务登记。
 
 
 注:1 即《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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