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真的不容易,除了生产经营,还要考虑去劳务地办理代开发票、代征税款,还有个人所得税,甚至还要被多收别的税费,正如建筑企业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是在汇总纳税之外一个很奇芭的处理方式,就为了地区财政,但是却影响了纳税人的利益。
案例之来,让人如此脆弱
某市建筑企业有外地经营的项目部,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该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项目部在向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时,地税一并按 0.2% 征了企业所得税。回到总机构后,却是一个不幸的消息,国税机关认为,是国税的分支机构(项目部也属其一),就要到国税税关缴纳 0.2% 的税款,交到地税机关,不予认可,对不起!
企业很悲伤,俺那能分清国税还是地税,地税非要征,难道俺要抗争,不缴人家也不给开具发票啊!一方“哭哭啼啼”,一方“大义凛然”,作何是好。
我们敬爱的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6 号)曾努力的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下: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国税函 [2010]156 号文件中,小编寻觅许久也未发现个所以然,当底是如何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看来国、地税分家不爽的地方延伸如此。那我们再看看当前的汇总纳税的规定,其中对于分支机构适用的主管税务机规定,也就停留于此,并未明确谁来主管。
那我们再看看现在总分机构的国、地税机关的分工(只看当前适用的,不看变变化化的历史曲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20 号规定:
以 2008 年为基年,2008 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 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008 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 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 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即不管是何时成立的企业,那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总机构应“配比”,问题来了,项目部是分支机构一个样不?
项目部的身份
项目部通常也就是个施工组,干完这个活人家就撤了,不是持续的,虽然有的地方还是比较严格的要求人家做临时税务登记,但是人家却并不执行总分机构分摊所得税的方式,说白了,就是为了照顾施工地财政的“眼红”,所以固定切一块出来给他们,就是这么简单的事。
所以,如果我们套项目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平时可能也没有人管,更多是在代开发票时,由地税介入处理。
各地有何差异化的规定没
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 第 1 号)规定:
对在注册地由国税负责管理的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地国税系统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报验登记或登录,则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未在施工地国税系统办理登记或登录的,如为总机构项目部按其营业收入的 0.2%预征企业所得税;如为二级分支机构的,按总分机构管理;如总机构为核定征收,则按独立纳税人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9 号)规定: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在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其在我市设立的由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以下简称直管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开发票环节负责征收。
(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其直管项目部首次在承发包交易中心代开发票时,应提交其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说明,并在第二次开票时出示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据的首次开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或由外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证明。
(三)外地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的公告 >》(2012年第 57 号)规定执行。
其他如闽国税发(2010)91 号规定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 号规定持《外管证》来我区施工的区外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只眼的理解
只所以列了这么多地方税务机关的情形,小编还是想找到一个地方的处理依据,但是可惜,都没有“挑起盖头来”,各地是基于国地税共同协调的角度,多是接受了国税管外来国税、地税管外来地税的模式,也有如广西归地税管理的情形。
那小编要关注,这个主管税务机关,如果人家当地国地税就是区分好的,估计地税也不征,如果没有区分,地税开具发票时征了,那是人家对方的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是包括国或地税,没有规定,地税也可能是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任何一个规定来说项目部要必须对应“是不是一家人”来税款缴纳。当然非逼急了,就说这就是项目部,估计也能争议一阵子。
你说,一个企业缴的税款,还要让人家得不到抵减,就因为人家不明白的交错税务局?再说,所得税国地税一样,都是 6:4 国家与地方财政的分配,所以小编后来又找到企业的案例,如北京国税管户,到外地地税缴纳的所得税,回来也是有顺利抵减的案例,所以小编就不能给出绝对的结论,更多是建议我们的税收政策应从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出发,而税务同志不是机械的理解文件。也建议我们上面总机构当地的税务机关,既然如此言词凿凿,能帮俺将春风吹到对方地税,退税后,俺们交给国税,得到抵扣不,不能光拿俺说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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