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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申报表考虑了 5 年,规定的 60 个月去哪儿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本文章的内容仍关注于所得税申报表的不征税收入事项,税法规定是5年(60个月)如果用不完,就要纳入收入作为应税事项,但是申报表的设计却并未清晰的说明60个月,而是粗放的用了5年的考虑,这里面就有存在第一年与最后一年跨6个年头的情形,因此一定要处理好此处的影响因素。
 
2014 版本的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纳为独立报表进行填写,用的是五年的框架性设计方式,但这样会不会引起误解呢。
 
企业将符合财税 [2011]70 号 1 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样一看,不征税收入的资金是必须要在 60 个月内花完的,不然如果不归还政府部门那就并到应税收入中算税了,同时支出也可以未来扣除,不需要什么匹配之类,只需要按税法规定的扣除原则处理。
 
如下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9 年 12 月 1 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 1000 万元,每年的 12 月支出 150万元,那按 60 个月算,2010、2011、2012、2013、2014 年 11 月底,共支出 5*150=750 万元,这笔不征税收入 2014 年 12 月支出是 150 万元,超过 60 个月,就是虽然发生了支出,但仍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即 150+ 余下未支付出去的 100=250 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填写了。当然对应的此部分支出,也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也是这个表在设计中考虑了年而未考虑月的情形的一个可以探讨的地方。但是仔细看看填表说明,也能发现这个理。
 
看来年的规定还真不如月的规定来得靠谱。这也需要对于财税 [2011]70号文件中规定的“第六年”有一个量化的概念理解,其实是第六年中,超 过 60 个 月 时 的 归 属 年 度 的 意 思。 如 上 是 指 2009、2010、2011、2012、2013 五年后,2014 年作为第六年,第六年何月没有花完才算呢,是 12 月才计算的。
 
 
注:1  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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