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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何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为何有这个文章小编要探讨呢,这是因为之前看到有人提出,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说这个是不征税收入,不是说免税,文字形式追求,那我们来看看,申报表是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处理呢?或许这才是实践出真知。
 
2014 年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是放在免税收入调整的,即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视为免税收入。
 
A107010 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 8 行“3.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这样的规定,对于我们常规理解看,不就不缴税吗,但是有兴趣者认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不征税收入”,于此对于时下我们了解的基金避税论,认为形成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这是与人家申报表归类的想法不一样的。
 
之前小编的文章曾专门讨论过证券公司基金避税的产品,就是在人家拟准备分红之前(权益登记日前)买入,分红作免税,再赎回(也可能滞后赎回)时,由此带来的损失,税前还要扣除。目前来看,还是无法从法规层面认为人家违规有问题,而只能认为避税手段 , 不合理而不承认人家损失。因为如果免税不承认是不是政策就没有用了,这个表也没有必要填了。
 
因为此政策层面的优惠确实存在漏洞,看来这个政策还要好好研究一下净值核算的基金分红的方式,再行调整政策为好,因为有的证券公司就是以这个作为避税工具呢,一般人不告诉他(其实地球人都知道,就是有的税务同志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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