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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金融企业的住房公积金,超过标准缴纳,税前扣除及个税应税所得如何个对接套路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北京的部分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超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数缴纳公积金,好事好事,因为个人税前多扣,公司多给,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可以税前多扣,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允许税前多扣,这些可不是一般人可遇到的,小编就接触的案例与你探讨一下。
 
《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97 号)曾规定:金融企业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20% 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职工按不超过其工资总额 20% 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上限限制。
 
这个仍可以按京房公积金法规 [2006]99 号文件规定,突破基数等方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 197 号文件条款没有明确是否有效的情形之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税应税所得的界定如何理解呢?
 
财税 [2006]10 号的出世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量化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 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京财税〔2006〕2891 号对此进行了转发 ! 由此我们可以推论,超过标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已没有延续的活力出现,即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可超标准扣除。
 
在京中央金融机构
 
财综 [2005]29 号规定:全国各地所有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都应当严格按照建金管 [2005]5 号文件规定执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税局、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197 号)中有关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例》和建金管〔2005〕5 号文件规定。因此,在京中央金融机构不宜执行北京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单位承担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没有像个税一样的文件后续明确,那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处理,能否就按鼓励政策把握呢,据同样的原则来考虑,个税不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亦是有困难,这不是普遍适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标准,从适用性上看,税前扣除的条件还是比较困难与存在较大的争议风险的。小编建议纳税人作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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