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房屋的折旧,是不是必然要记入职工福利费,还是可以直接列支扣除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东西,一直以来争议多多,那如果企业的房屋用作食堂,这是一笔硬支出,企业的福利费额度是否必须将其包括在内,还是可以作为正常折旧费用直接税前扣除,目前来看,强制不是必须的。
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东西,一直以来争议多多,那如果企业的房屋用作食堂,这是一笔硬支出,企业的福利费额度是否必须将其包括在内,还是可以作为正常折旧费用直接税前扣除,目前来看,强制不是必须的。
因为这个问题经常发生,且老生常谈,在这儿将自己处理的案例的理解与各位交流,算作一个信息点掌握吧。
国务院会议力促加速折旧,但法规并不一定加速的出来及说明的清楚,向着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也可能列出一些限制条件,这都需要纳税人看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终于来了 !欣慰的是,经过微信等网络的广为交流,小编曾为此写过几个专门的文章,阅者突破 5000人次,力促我们的税会“分治”的思路,终于得到基本认可。
面临着不同的方式时,选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结合逻辑的计算,也要分析企业处于的过程如何,加速折旧就是这样。
湖北地税两个比较鲜明的意见,我们如何来解读,一是加速折旧要会计先行,二是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于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要进行负责征收管理,我们如何来看这个具体的处理规则呢。
土地的取得成本要求并入房产计算房产税,虽然可能会计准则是分开核算,土地记入无形资产当中的,那也需要合并,但是划拨的土地,并经评估入国家投资的,算不算并入计算呢?
关于合作建房,网络上及书上有好些个案例,小编也努力学习,从自己的角度梳理一下合作建房的出地方的涉税处理,这是没有教科书的规定的,全是自己的理解加上咨询相关的同志们的成果。
我都一违法建筑,你还跟我征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讲不讲道理啊,这是一般人所认识的,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房屋是不是必然有产权证为支持才是纳税的前提条件呢,比如暂时未办理,比如可能会转正的房产。
营业税的差异,还是会继续,营改增就要来了,但是对于旧的房产如何过渡,仍可能延续旧政策处理,对于未建成的工程购入,建成房屋再转让,能否适用现在的营业税差额计算营业额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涉及退房红冲的收入,是否可以冲抵当期或之后期的预售收入基数,纳税人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否可以自行评估选择,以有利于所得税缴纳的平衡。更加之对销售与退货涉税行为的探讨。
国债买卖利息免税,这是常识,但是如果你持有没有到期,而是中途转让了,如果有取得过的利息,要不要冲减投资成本,计算营业税呢,这才是两个的立场差异。
债券买卖的营业税计算方式,从 2003 年来就有争议,10 多年后,我们又看到了对争议的明确,不知这 10 年税务机关、纳税人是如何操作的,不过呢,虽然现在解释了争议,却又助推了争议,有时我们的创造发明,还是要简单一点为好 !
债券买卖中,过程当中取得的利息要求冲减购买成本,在解释财税 [2003]16号文件的争议之时,却又有新的争议,但是如何减少纳税人的纳税计税成本,这才是应首先关注的,不然这种违规持续会出现的概率更高。
营改增对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定位,区别于一般的贷款企业,这个本质上以融资为特性的机构,却因营改增执行着不同的增值税政策,一方面有争议的事项颇有出现,因为破坏了融资的思考特性,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也显现了出来。
这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闹的,为何,人家要抵扣,所以部分软件企业原来享受税收减免的增值税优惠,特别是所谓“四技”的减免,现在呢,人家要取得专用发票,那免税是开具不了的,而且呢你能涨价吗,弱势之下难啊。
如果说知道2014 年6 月1 日电信业营改增,说明某人关心国家大事;如果知道电信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供企业抵扣了,说明某人有增值税的理论基础,如果深入营改增改变的行业“游戏规则”,那可能就是站的高、视角宽了。
这是一个无厘头的问题,但确是一个被人发现并引起讨论的问题,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当中的债权转让,是否意味着融资租赁方全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形成?小编来看,这有点混淆黑白的味道。
销售返利,是经销商发明的一个挣钱的招,让供应商呼天喊地,但又无可奈何,有了渠道,才是王者,但是销售返利,在发票上如何处理呢,这才是我们税务工作者的关爱之处。
总局稽查局对于银行赠送礼品的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肯定,是一个对这个领域的动手,但不见得会大范围的处理,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还是好好的合规处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听天由命吧。
面临着一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家代开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如何选择两个的总价有利,这是营改增中一个现实的问题,而不仅仅是谁开越高的专用发票,谁就是供应商的理解。
由于营改增的过渡期政策,享受旧政策仍有优惠之处,但在融资租赁合同发生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时,是否仍认为是原来合同的继续,而不是新合同的成立。
现在的媒体好象对于税务方面的东西,如新闻、事件也是特别的敏感,但是由于没有基础的理论,往往走偏或者是得到只感觉一处的结论,如电信企业的营改增促销政策的分析。
1994 年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实施以来,混合销售就一直在打架,营改增将改变这一现状,但即使是传统的税法下,混合销售仍是有些值得我们探讨的地方,而不是简单的应用。
这一轮的营改增,数量大,来得快,顾及不了多想,也改的迷糊了,因此征管过程中的漏洞也多,今天的议题可能是过渡期企业在做、将做的事项,作为征管部门,有必要进行有效的监控处理。
营改增之后,专用发票火了,需求的量多了,但是要到专用发票一定是有利益的吗,不一定,如果人家100 元销售,给专票,结果路边小店不开专用发票,10 元钱,你是选择谁呢,其间的平衡点又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