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闹的,为何,人家要抵扣,所以部分软件企业原来享受税收减免的增值税优惠,特别是所谓“四技”的减免,现在呢,人家要取得专用发票,那免税是开具不了的,而且呢你能涨价吗,弱势之下难啊。
之前,电信企业未营改增,软件企业可以走技术开发“免税”( 先营业税后增值税 ), 如若电信企业营改增之后,电信企业倾向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此时软件企业将无法享受免税税收优惠;
技术开发与销售软件本身主要是著作权、所有权是否转移,是否可以考虑按软件企业的超 3%即征即退来设计,不妨可以考虑,反正软件这个东西,所有权不过是一个形式载体。
经历了重重“磨难”的售后回租,似乎正在享受其营改增之后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