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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营改增下的宠儿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6 |

营改增对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定位,区别于一般的贷款企业,这个本质上以融资为特性的机构,却因营改增执行着不同的增值税政策,一方面有争议的事项颇有出现,因为破坏了融资的思考特性,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也显现了出来。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某企业融资 1000 万元,若利率都是 5%,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入成本42.74 万元,抵扣 7.26 万元 ( 此处仅假设是一般纳税人 ),财务公司可以开具营业税发票,只能入成本。最终影响未分配利润 5.45 万元 ( 按 25% 税率计算 )。
 
在上述的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享受到差额计算增值税的利益,测算其利差接近30% 时才与营业税的 5% 税负接近,因此常规来看融资租赁公司还是有很大的降息空间。对于融资方而言,利息入成本费用,不受同期同类的限制。
 
当然目前限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随着金融业的营改增,最终将回到非税影响的竞争面上。当前对于集团内的融资租赁单位或财务公司,可以有目标的操作。如果能充分利用超 3% 税负即退即退,相当于国家补贴了这类的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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