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师扭曲理解的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利息问题|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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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师扭曲理解的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利息问题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6 |

债券买卖中,过程当中取得的利息要求冲减购买成本,在解释财税 [2003]16号文件的争议之时,却又有新的争议,但是如何减少纳税人的纳税计税成本,这才是应首先关注的,不然这种违规持续会出现的概率更高。
 
小编本来之前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理解说明,但看到某些大师分析、登堂入室的讨论,小编也想站在技术的台阶上说个二三点,以资不要盲目的被误导 ! 比如有报告画的挺好看,挺高大上的,但是写的、引用的更是惨不忍睹。
 
公告原文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本公告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Q1,10 月 1 日施行,完全是新政策?
 
有的报纸就开始报道了,如按财税 [2003]16 号 1 文件,不扣除利息,按 50 号公告扣除利息,重复征税的分析,首先这里写了,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这并不是新出的东东,人家就是分析原来的已存在的营业税政策,原来有争议,不明确,好,人家说明确了,所以这根本不是新政策。
 
Q2,追征,从 16 号文件生效之日起补税?
 
这才是公告的诡秘之处,你说补吧,还让人家 10 月 1 日生效,你说不补吧,还有一个未处理,是说有争议未处理,还是计算未处理?小编保守的认为,政策如果要追征,就明明白白大大方方的说吧,没有必要打暗号,因此从传统经验,有利的角度,小编认为原来没有缴的,就先不缴吧,50 号公告虽然说明白了政策,但糊涂了征管的前后如何对接,留下一个悬念 !
 
至于原来有一个国税发 [2002]9 号文件关于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政策,说购买价中没有提利息的事,那人家财税 [2003]16 号文件能补充不?又说,9 号文件没有作废,这没有作废的多了,不利的要不要去执行?因此最终还是要思考最新的文件来理解。
 
Q3,重复纳税?
 
营业税重复纳税的情形比比皆是,所以才考虑营改增嘛,小编建议别拿这个来说事,至于说当时 16 号文件规定是扣除股息红利,注意啊,没有说利息,所以才有 50 号公告要说的争议 !其实人家前面写了债券,债券有股息红利没?这不是互相掰呗 !
 
是不是重复征税,即取得利息时,你先不缴营业税,有的银行可能混在利息收入先缴纳营业税了,后面不缴,也这么着吧,核算比较困难啊。那利息到底征不征营业税,对于企业债,小编认为还是征得着,贷款,对于国债、金融债券利息,人家转让时再让人家补计进来缴纳营业税,有点不大好,本来就是为国家做贡献不 ! 不过规则就是规则,在没有所说的大道理之前,就是一个逻辑运算,实在不行,告没有上位法?
 
至于人家买的时候,已决定派息了,那挂往来吧,就不用冲购入成本了。
 
Q4,如何改才满意?
 
小编认为,顺着营改增,不要纠结于计算营业税这么绕的政策了,人家利息惹着谁了呢,如果认为贷款,就缴利息营业税,如果认为是“炒债券”,只要是利差等所有事项,都认为是炒来的,就计算缴纳营业税,似乎有点儿眼红的感觉。
 
总之呢,不要搞的纳税成本太高,简化计算方式,不行定个 6% 营业税行不行,当然现在政策至少在明确,但是还是要有合规遵照方面的公平性,不要带来纳与不纳最后都一样 !纳税的主动性去哪儿了?
 
纯属一时之想,诸大侠别拍俺 !
 
 
注: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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