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等手续费返还,征营业税的出发点在哪里|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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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等手续费返还,征营业税的出发点在哪里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6 |

为了这点手续费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各地又是明确,又是发文,真有必要不?本为是鼓励纳税人的一个返还,现在还要在税收再征部分回来,这可能与立意是背离的,但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也是各思量各自的,因此呢,一个统筹的考虑是非常有必要的。
 
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相应的法规明确,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税务人士开始“接受”纳税人取得的类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观念”。而有的地方已开始内部行文要求追征这部分税款,更可能存在要求补缴滞纳金。
 
小编在此不去说有没有上文法,征的依据充不充分的讨论,而从说明一个返还的出发点,来让各位客官理解征不征的出发点本身的问题。
 
根据财行 [2005]365 号 1 文件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国税发 [1995] 第 65 号文件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 2% 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小编浅显的理解,这个手续费,是要单位更好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要去支出的,比如有发生的极端现象,追缴过程中的交通费了等等,也可以奖励工作人员,估计多了也没有人敢发了,小点的大家聚个餐得了。也即是说,这里面能不能理解,这个钱是有支出用途的,如此这个以手续费名义给的钱,就不宜理解成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这时认定为单位为国家提供服务,是不是有点难理解。不过现实当中,可能单位中这种支出落实的不到位,没有用于上述支出,这时可能就要被套个“挪用”帽子了,不过国家给钱的性质是不是不变呢。因此从这个手续费的名称上叫,是不是被营业税了呢?这个钱是通过预算管理的款项,小编认为与财政拨款是有一致性理解的,预算花的钱再让通过税款征回来点,好象有点难以理解,那少给点行不,不然反而增加了很多工作量。
 
其实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己纳税,现实当中人家可能感觉并不二致,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自己计算税款缴纳,是不是也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了呢,当然,这是个笑话,估计没有这么快的发明创造力。小编还是认为尽快明确相应的依据,不要让税务机关征的“为难”,也让纳税人纳的“不爽”。
 
 
 注: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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