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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来看中国税务报的文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如何开具发票的诸多回复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6 |

销售返利,是经销商发明的一个挣钱的招,让供应商呼天喊地,但又无可奈何,有了渠道,才是王者,但是销售返利,在发票上如何处理呢,这才是我们税务工作者的关爱之处。
 
如下内容摘自中国税务报内容
 
赵成林(内蒙古国税 123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抑或是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时不开具发票,直接冲减进项税额?
 
(1)微讨论
 
王骏(中翰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段希(甘肃 12366):平销返利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商业企业收到返还现金,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商品名称为返还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返还实物,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赵成林:我觉得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彭飞(上海市国税局):如果商业企业收到返还现金并开具普通发票,那么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计销项税额?如果确认收入并计销项税额,同时按照国税发〔2004〕136 号文件的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会造成多缴增值税吗?
 
杜洪博(天津国税 12366):以前参加培训时听老师讲过,商业企业收到返款时可以开具收据,是不是意味着不需要确认收入并计销项税额?
 
彭飞:我的理解是,既然开具发票,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销项税额。但国税发〔2004〕136 号文件规定可冲减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款没有变化。因此,我认为应由商业企业在收到返还款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自制收据,不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时作出异常比对说明即可。这种情况是商业企业即购货方取得的返款,不是销售货物所得,确认收入不妥,直接冲减进项税额比较符合实质。实际问题是发票开具的问题,但现在开具收据又没有任何依据。
 
(2)微思考
 
国税发〔2004〕136 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文件规定了商业企业取得供货单位返还收入是否征收流转税的问题,但对收到款项的发票开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供货方支付返款时必定需要相关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业企业收到的返还款,并不是销售收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该开具发票。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实质应属于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奖励或补偿行为,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对于实物返还,商业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额。那么,供货方返还实物的同时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还有待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只眼的理解
 
这一问题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一是国税发 [2004]136 号,规定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是需要冲减取得方的进项税额的,而与此不挂钩的,是视为营业税处理的,如各种堆头费、货架位置、过年过节费、店庆费等。后续随着营改增的进程,部分如广告宣传服务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营业税(含后来营改增)是由取得方开具发票(含专用发票的情形)给供应方的。这是两个部分的差异。
 
(2)二是商业企业额外收的上述挂钩的收入,与价格是何关系,如果从价格折扣折让的角度,可以认为是商业企业少给的钱,但实际上往往是两家两条线处理货款与费用,此时从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角度出发,有一点别扭。如果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则供货方冲减销项税额,进货方作进项转出,也在情理之中。如让商业企业直接开具费用发票结算,但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如果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商业企业缴纳了增值税 17% 计算,但供货方只能进成本费用,且不能冲减销项,相较于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对于供货方是亏的。商业企业不作进项转出直接作销项处理,结果一样,也未尝不可。因为从促销的角度,可以认为商业企业收取了营业活动中的有偿服务费用。供货方列为成本费用是否有不让税前扣除的风险呢,依本人的关注,经历中只有一个地方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这种挑战还是不多见的。
 
(3)商业企业可能更愿意缴纳营业税或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相较于 17% 低的多,而原来的 17% 的进项可以光明正大的抵扣,因此更多是倾向于放弃挂钩的返利计算方式。
 
(4)对于实物返利,可能存在很难处理收入金额的分摊,如同买赠一样,如果发票上处理到位,可以不视为视同销售。但如果后续补偿性质,视同销售是一方面,商业企业还要根据上述文件及国税发 (1997)167 号文件作出进项转出,于此将来销售时再作销项税额,有重复纳税的情形,因此一定程度上说文件有一点需要修订的考虑。如此还是尽量减少实物返利的处理。
 
编后语:如果有的企业是通过之后销售打折的方式处理,也是一种办法,只是要看,原来销售电脑,后来却打折鼠标处理时不合理价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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