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预存话费送手机转购机赠话费是不是有筹划空间|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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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预存话费送手机转购机赠话费是不是有筹划空间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6 |

营改增改变了电信企业的游戏套路,痛定思痛,我们一起来看政策之下的促销方案。
 
当大家还在为电信企业预存话费送手机一些地方的要求心有不平,要求将手机按不低于进价作销售收入分摊 ( 这没有让你作视同销售好多了,哈哈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之时,有的先生就提出购机赠话费的筹划思路。如此真有空间没?
 
小编不想搞的很复杂的举例,简单如下,预存 3000 元话费,送一部三星手机,分 30 个月送完。此处假设三星手机价格 3000 元。
 
如考虑不低于终端的进价成本,价格与此一致,企业不获利,计算全时段的销项税额=3000/1.17*17%=436 元,而赠送的话费可以不计算销项(可能这样的举例有点偏,理论上有定价偏低的问题,但营改增确实规定了分摊的方式而没有纠结于定价如何)。但这里我们知道,人家名义上是存在话费,电信的系统是作为预存话费处理的,此时要会计上仍是按 3000 元预存转收入的,这里就需要作税会差异处理了。因为有 3000 元的预存话费已转给手机缴纳增值税了,不应再重复缴纳。
 
延伸举例,销售手机送话费,3000 元一部手机,送 3000 元话费,则手机的销项税额是 436元,但未来送的 3000 元话费,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呢,有这个理论的可行性。当然纳税人可以将未来赠送的 3000 元话费作为折扣处理,因为没有收那样多钱啊,资费价格又放开了,所以有其操作性。
 
鉴于小编上面偏门的自我分析,从整体看,计算结果是一样的,只是预存话费送手机存在纳税人要话费发票而企业无法再提供,前端已纳了相应部分的销项税额了,这才是让人“心痛”的地方,且罢,在目前理解终端计算销项税额的思路下,促销方式确实需要广泛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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