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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得到税前扣除的八卦理解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因为这个问题经常发生,且老生常谈,在这儿将自己处理的案例的理解与各位交流,算作一个信息点掌握吧。
 
此问题好像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其中多有不确定性,当然今天小编估计也给不出一个一锤定音的说法,也有客官可能认为,这事你还说,没劲,能不能提高点境界,好象最近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方面的思考更多了一点。小编真不懂,还是自己考虑点本行的事吧 ! 法制建设,致力于某某,先从研究清楚点,本身做事开始吧 !
 
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雇员,季节工、临时工、派遣工算不算 (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 15 号公告中提及的适用工资薪金扣除的适用对象 ),从小编理解看,只要是长期做常规人员管理的 ( 有点虚 ),而不是就某个活委托某人干似的,不管人员签没签合同,都应算才是,签不签合同违不违规是劳动部门的事,税务就不宜再操劳了。
 
于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28 号 1 说的很清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由此,就看企业是如何作为对象扣除与核算的了 ( 尽管核算只是形式主义,很多人看不起它,混水最好别趟,最后可能会说明白,时间成本要不要考虑 )。
 
为外部人员适用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承担的个税
 
这个由于缺乏上面的 28 号公告的法规写出来,好吧,俺只好说有风险了,作咨询的“通病”,建议你最好什么不做,就等着国家救济是最好的方案,呵呵,纯属娱乐 ! 皆因现在的咨询业,没有职业感的多呢,为啥,站着说话不腰疼,且我将该说的说到了,具体你与税务局谈,我的钱就挣了算了,机构与服务人员都无法融入客户的立场考虑问题,因此小编也是有感而发啊 ! 在这里,小编只是将理解与接触的纳税人通常处理的案例,与大家分享,只说不评:
 
(1) 反算后计算出个税是 X,将 X 一并计入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等,相应科目再适用企业所得税扣除计算规则。
 
(2) 反算后计算出个税是 X,将 X 计入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3) 不反算后计算出个税是 Y,将 Y 计入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个中理由,为何有 (2) 与 (3) 呢,小编就不作多解释了,只是一个说法与算法,可以多重理解。
 
如果上天非要找个理由的话,小编就列一下,暂且作个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税办函 (2010)615 号 ) 曾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这里面可能有人会说,让劳务人员全额开发票 ( 含税 ) 过来,小编感觉不现实,也基本上大家能理解痛点,所以就说道说道吧 ! 另一方面,俺送礼品 ( 商务礼仪之类,非违反八项规定 ),送个车模可以,那俺送钱,不涉及贿赂,行不行?从来没有说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有现金的,不过这好事我们较少遇到了,那承担的个税能不能试一下这个说法呢 !
 
当然有些东西,分明是送给对方单位的,你非整成送给对方个人,这叫混淆“是非”,也是不利的,因为至少没有个税嘛 ! 另外个税明细申报中,也有各地填写的通用代码,不一定非取得对方的身份证号,自己探讨吧 !
 
 
 注: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 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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