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从营改增角度谈中国移动悄然取消“预存话费送手机”,小编的分析咋不一样呢?|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财新网从营改增角度谈中国移动悄然取消“预存话费送手机”,小编的分析咋不一样呢?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6 |

现在的媒体好象对于税务方面的东西,如新闻、事件也是特别的敏感,但是由于没有基础的理论,往往走偏或者是得到只感觉一处的结论,如电信企业的营改增促销政策的分析。
 
如下为摘自财新网的文章
 
摘要:代之以“购买手机送话费”,营改增迫使中国移动改变营销模式,从以佣金、手机补贴方式推动 4G 发展改为以资费优惠方式直接让利。
 
根据最新公布的半年报,受营改增影响,中国移动大幅下调了手机补贴方面的支出预算,今年下半年只剩下 57 亿元可以用于手机补贴。这意味着,很多针对手机的优惠政策将取消。据财新记者了解,原本很受欢迎的“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就已悄然取消。
 
财新记者从中国移动内部人士了解到,6 月中旬左右,中国移动停止了“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目前,用户只能选择“购买手机送话费”方案,且补贴力度略有下调。
 
中国移动为何要取消“预存话费送手机”?业内人士分析,6 月 1 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后,“预存话费送手机”中的送手机行为视同销售,而“购买手机送话费”中赠送自有产品不视同销售,能够大幅减少要上缴的增值税。
 
具体来说,假如是“预存话费送手机”,预存 1000 块钱话费(假设全部消费掉了),需按照 11% 或者 6% 计销项税,以 6% 计,销项税的金额是 60 块钱。同时,赠送的手机也视为销售,需要计销项税 100 块钱。手机买入时进项税 100 块钱,则以这种方式促销,中国移动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60+100-100=60。若改为“购买手机送话费”,赠送的话费是自有产品,不视同销售,中国移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是 100-100=0。[ 这个案例的分析见第三只眼的理解一节的分析 ]
 
更重要的是,中国移动已经明确今年下半年要减少手机补贴。中国移动内部人士分析,取消“预存话费送手机”,转而推出“购买手机送话费”,对中国移动更大的好处是可以更加灵活地掌控话费赠送的多少,为下调手机补贴力度留下空间。
 
受营改增影响,中国移动在 2014 年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今年将压降 200 亿元营销费用。其中,营销费用中占比较大的手机补贴直接受到影响,中国移动计划今年将手机补贴控制在 210 亿元左右。
 
中国移动 CFO 薛涛海表示,上半年没有压降营销费用的要求,手机补贴已经完成了 153 亿元,在 4G 发展初期对推动终端成熟作用明显。这意味着下半年中国移动计划支出的手机补贴仅为 57 亿元。
 
今年年初,为了推动 4G 业务的发展,中国移动曾计划,2014 年将手机补贴调整至 340 亿元。而在 2011、2012、2013 年,中国移动手机补贴一路飞增,分别为 172 亿元、238 亿元、263亿元。
 
“在发展 4G 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是必须的,但方式会发生改变,尤其是营改增之后,可能会更多的用折让折扣的方式去补贴用户。”中国移动董事长奚国华说。
 
在营改增影响之下,中国移动势必将转变营销模式,从以佣金、手机补贴方式推动业务发展改为以资费优惠方式直接让利。
 
第三只眼的理解
 
让一个企业的负责人如此的重视税务,不能不说税务的价值发挥了,至少让营业税体系下赠送手机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待遇“不二”了。房地产业的税收看着这待遇也要吃醋了,而且小编的理解,如果从钱的角度看税务,估计重视的程度就更大了,只是央企看利润,民企看资金,这才是两个的追求不一样所导致的一个税收稳健,一个税收应对激进的出发点。
 
先说说报导中,对于“预存话费送手机”的税务分析,暂不说案例中 1000 元是含税,需要折算处理的事,小编不甚同意计算方式,主要是为啥呢?
 
财税 [2014]43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此,客户预存的 1000 元话费 ( 哈哈,这个价格,基本上对于苹果、三星好象不大可能送手机,有这好事提前告诉小编一下呗,如果是送诺基亚老款就算了 ),手机的销项税额是 100 元,折算的含税价格是 100/0.17*1.17=688 元,此时呢,按照财税 [2014]43 号文件的规定,1000元中可以先剔除 688 元,作终端的销售价格 ( 分别核算,多地在实施过程中认可的是平价销售的方式,没有考虑什么成本利润率的事,不公平,但也合理,人家不是以这个东西挣钱啊 ),其余的 100-688=312 元,才是提供服务的销售额。
 
即合计计算服务的销项是 312/1.06*6%=17 元 ( 参照样本案例假设为 6% 的服务提供 ),如此销项总计 100+17=117 元,进项税额是 100 元 ( 终端,不考虑服务取得的综合性的采购进项 ),则其应纳税额 ( 仅这一笔举例 ),117-100=17 元,这与 60 可差远了,而营改增之前如果计算营业税,1000*3%=30 元,单从这个案例看,这不还合算了吗 !
 
 
用一下 43 号文件,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个业务,是没有积分的,因此这个送话费,小编倒认为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要征税的,不过如果企业作为折扣处理,似乎还是个路数,或未来有积分基础时再赠送,赤裸裸的赠送,反而得不到税收的利益。让你产生销项税,这不也不合算吗,1000/1.06*6%=56 元 !
 
最后有点挑骨头的意思,小编只是善意的说明一下,赠送自有产品不视同销售,这里不如描述为赠送自有服务,产品如果是硬件,也没有这个不视同销售的普遍规则待遇。如上,我们理解是要考虑积分为基础才行得通。
 

上一篇:货物销售加安装并不全是混合销售,突破与机会
下一篇: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是否仍能延续营改增过渡合同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