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 12 个月的股票股息、红利的持有期界定|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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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12 个月的股票股息、红利的持有期界定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股票买卖被引入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的理解,更多是一种算法,计算扣除成本,但是对于纳税人超过 12 个月股票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这里还会一样的理解判断12 个月的持有期吗,非也,12 个月并不是认为你持有那个编号的股票,而是只要你有了股票,不管你今天变了号还是没有变号,你都是股东,这才是关键之处。
 
描述:证券公司等频繁买卖股票,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息红利政策: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问题:经咨询相关税务机关人士与专业人士,多认为应按先进先出,理由是参照存货的规定。
 
案例:如跨 12 个月的信息,期间频繁买卖,最低时持有 50 股,80 股的时点进行了分红:
1.“先进先出”的概念,主要是计算成本的概念,咨询中借鉴存货有“盗名”之嫌,本例探讨的是股东身份是否延续,而非看股票是几时购买的,因此证明股东身份是关键。
 
2. 中间减持,最低 50 股,那说明年底持有的 80 股中,有 50 股是可以从一年前延续下来的,这个身份并没有因为中间的买卖而变化过,即 50 股不是投机成份,这决定了持有一年的身份,而不因股票买卖有新旧的变化。案例中,80 股中的 50 股,在一年前的 100 股之内,超过 12 个月,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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