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的是高新事,但主体不一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本意属此?|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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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是高新事,但主体不一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本意属此?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什么是高新,如何鼓励真正创造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该不该认可复制别人的技术,这些问题,在高新普遍存在的虚假情形之下,如何好好的思考,不光值得我们的财税工作者反思。
 
假高新虽然总在喊打,却是在落实中并没有得到普遍性的“扫荡”,中介机构出具的不真实的高新审计报告,中介机构设计的包装 ( 指假的包装 ),更是推手,这种“包装”的税收优惠,整个的利益链条,也应是政府部门打假的一部分。
 
但是,现实当中,发生着一种特殊的事实,如某中国的软件供应商,应企业的要求,开发设计某一高新的软件产品,本来呢,这个技术是供应商做的,但是呢,由于是委托研发,因此研发费用是属于委托方的,委托方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这是不是会真正鼓励中国技术的发展呢,一定程度上看,有多少委托方,就可能存在多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 ( 核心东西更多是一致的 ),国家给的税收优惠面大了,但真正的技术其实就只是一次,后面的更多是优化或包装,甚至直接复制大多内容。这不应是鼓励高新的出发点,而应考虑更智慧的方式来处理,不仅仅看是谁花钱,尽管这是个利益至上的“痛苦”时代。
 
小编不想多写,只是想通过两个附件来告诉大家一些高新认定的事,下次小编将总结一下收入口径的问题,及税务机关如何自己来发现假高新的方法,既然现实当下,多是科委主导认定了,基本上没有什么人管了,因为要高新的 GDP 吗,那税务就多担当点吧。
 
附件一: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收入口径问题的研讨会在肥召开
 
2014 年 4 月 1 - 3 日,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收入口径问题的研讨会在合肥召开。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省局副局长曹剑,总局所得税司有关处室负责同志,部分省国、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出席会议。
 
会议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讨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修订意见稿)》,强调了出台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的整体框架,为下一步更好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会议还讨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收入范围问题的公告(讨论稿)》的发文背景、适用范围等内容。
 
附件二:财政部网站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界定的探讨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认定,而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会享受税收减免等多项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因此每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倍受企业和社会的关注。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重要指标。《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在此次对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申报中有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范围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高新技术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能一一对应,难以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如某公司申报的研发项目有三个,高新技术产品只有一种,统一称作 PLC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三个研发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均为从外部购入的五个专利技术,其中三项专利转让不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符合《办法》规定的自主知识产权只有两项专利。如果按照使用这两项有效的专利技术认定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 1,568 万元,占该公司当年总收入的 19%。而企业称可编程控制器使用全部五项或其中某几项专利技术,故将可编程控制器的收入 4,815 万元全部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这样一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刚好达到 60%。
 
第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只占总承包收入的一部分,而企业将总承包收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如某些研究设计院改制为公司后,业务范围除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外,增加了工程总承包业务。这类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为研发的新技术转让收入或应用新技术的设计费收入,但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将含有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收入全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而总承包收入中绝大部分为建筑安装、设备收入,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费收入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以某单位 2005 年至 2007 年度的经营情况为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费收入分别占当年收入的 17.71%、17%和 16.29%,远小于《办法》规定的 60%比例要求。
 
上述情况直接影响单位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而影响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中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为高新技术应用到符合《办法》要求的重点领域的产品(服务)本身所形成的收入。同时,总承包收入中的建筑安装收入、设备收入不应视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技术工程实施的收入只是建筑安装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如何准确把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环节。应采取以下方法确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一是按产品品种确认收入。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应按产品所应用的不同技术分品种进行核实,首先要认定每种产品是否属于《办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次要弄清产品所应用的技术是否为高新技术,主要检查企业对该项技术是否拥有(或通过受让许可独占)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查新报告》;最后还要审核产品是否具有新产品鉴定书。只有满足了上述三项要求,才能将该类产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其对应的销售收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分品种按明细核算,而是笼统地将产品称作一个名称,就按产品购销合同确认高新技术的产品,相应的(合同)收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二是按技术服务内容确认收入。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应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进行核实确认,首先要认定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办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次,企业对所提供的技术是否拥有(或通过受让许可独占)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查新报告》。符合上述要求的技术服务收入可确认为高新技术服务收入。
 
三是按项目实施合同确认收入。对于项目总承包合同,既包含高新技术服务(如设计费收入)收入,又含有非高新技术的建筑安装、外购设备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于以招投标方式取得的总承包合同,应将其高新技术服务(如工程项目设计等)或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部分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其他部分如建筑安装收入、代购设备收入不应确认为高新技术收入;对于以非招投标方式(如议标、指定等方式)取得的总承包合同,由于企业掌握控制该类工程项目的核心技术,如关键核心设施(或设备)的生产、安装技术,其他企业无法与其竞争,可以将其总承包收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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