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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存货损失金额中的税费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商业企业的存货损失,有了新的清单申报的标准,但是这个损失是包括一些运输费用在内的,因此千万别忘了一并申报损失。
 
某商品流通企业发生小额运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存货应用指南提及: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上述小额运费是否需要作税会差异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主要借鉴了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过所得税并未给予应用指南那样例外情形描述,因此可以有理由要求调整。但发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于销售费用的解释中存在如下描述: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理解这段描述是老会计制度下的思想,并不宜扩大性的应用。
 
虽有上述基本原则的差异,对于金额较小 ( 指南中没有提及量化标准 )、直接费用化的运费,不建议再作调整。
 
如有的企业在核算时并不将税费一一分摊计入库存商品的单个成本中,而是统一归集于库存商品之下,在期末时按销售数量分摊转成本,此时就要关注核算的统一性,如若发生资产损失时,则必须一并合计确认损失金额,而不应有所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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