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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糊涂心: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类调整,可行但不合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我们都理解是建立在利润表的基础上,但是依照现在的调整规则,却并不是仅限于利润表数据的调整,如果我们坚持理想,相应的数据我们就对于利润表的数据的调整,却可能反而无法操作,甚至为了调整而增加巨大人力的情形,还不一定对。
 
小编最近参加一个讨论,言及此问题,工资薪金调整是按计入成本费用 ( 非限于利润中部分 )与实际发放来计算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调整,但是这就造成了与建立在利润总额基础之上调整的逻辑差异,人为的对人家未有收益体现之时的进行调整,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呢?
 
案例:某企业 2013 年度无任何收入,处于生产准备期 ( 非筹办期 ),若当年发生的工资薪金全部计入在建工程 100 万元,会计上将按 5 年 ( 与税法最低年限一致 ),但当年仅发放 80
 
 
问题:若上述企业 2013 年度的利润总额为 0,在所得税调整时,账载填写 100,税收填写80,反而纳税调整 20,没有真正的应税收益还要缴税,想来确实不可理解,这也是税法对于工薪类 ( 如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社保类等 ) 纳税调整上采取的脱离利润总额调整的一个“手法”。对于滚动的企业可能没有多少影响,因为资本化时还是往往先纳税调增居多,但大家也能接受。
 
在上述调整中,其实资本化的部分没有得到当期的扣除,而根据税法,直接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你可能感觉资本化的工资为何能让当期扣除呢?这显然是误区,因为纳税调整采取了二步“紧箍咒”,先调整工资,工资中资本化的部分因为没有进利润表,白白相当于只纳税调增没有纳税调减,将资本化中的工资薪金也调整了。完全建立在利润表上的调整,是理想的,但确实无法有效的操作,涉及准确性与调整的成本,如在建工程中的工资,进入利润表进行调整,则要考虑折旧的金额,在产品同样也存在,转多少,中间有多少工资薪金,如此真得靠精算师了。
 
如果上述企业,人家一分钱利润没有,让人家调增工资薪金在当期纳税,确也不公平,因此如果能明显分清进入损益表的情形的,小编还是比较认同且有理由认为不需要作出当期纳税调整的,将来进入利润表时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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