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在税种处理上的异同|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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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在税种处理上的异同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现金折扣,潜意识的发票需求总是很强烈 ! 为何,我们可以思考,现金折扣,并不是基于给对方的价格让除,也不是销售返利,而是一种资金使用的单独的收付款条件,但似乎与销售返利总有点联系,这就需要逻辑的思考,同时现金折扣是否需要发票,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 南京国税的解答:
 
问:卖方给买方的现金折扣,会计入账时怎么处理?是否还需要买方开具发票?
 
答:《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卖方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卖方可以凭相关购销合同与收款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不需要买方开具发票。
 
· 青岛国税的解答:
 
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流转税有没有现金折扣的特殊规定
 
有观点认为现金折扣在会计上记入账务费用,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因此在流转税上是不能冲减收入的,在所得税上也是因为税前扣除才以净额体现的。一定如此吗?
 
(1) 无论是何种形式折扣、折让,都是销售方的一种利益放弃,在增值税上,由于存在在销售时无法以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此时可以考虑通过红字发票处理,但这时就相当于销售收入的冲减了,与现金折扣的形式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可以考虑进行条件转换。如果就是按所得税处理方式,是很难被认可以净额计算流转税的。
 
(2) 取得现金折扣的一方,是否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义务呢,是否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国税发[2004]1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被适用”?承上述讨论原则,现金折扣是销售完成之后新发生的一项行为,与销售行为存在间接关系,债务方购入后,再根据自己的付款条件得到的一项“利益”,作为利得考虑,脱离流转税更为会计、不同税种间彼此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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