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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其个税在67 号公告中大大方方的说了不包括呢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合伙企业近年来挺火,可以有许多招,用在其上作为投融资的通道,但是呢,如果自然人合伙人转让、退出份额,其个税如何计算呢,这个事也是挺普遍的。
 
67 号公告规定的转让标的是: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个税与企业或组织是有差异的,哪如何理解呢。
 
合伙企业“先虚分后税”,教科书中的“先分后税”是很容易误导人的,就是账上看着挣钱了,纳税调整之后,按个人的份额计算该缴的税,这样下来,人家就不是转让时再得到利益或者分红时才真正得到应税的利益计算个税,其实早就算税了,至于算完之后合伙企业关门,那也不能找税局退税。
 
所以基于算法不同,自然也就无法按 67 号计算的规定来执行。如某自然人投资于某合伙企业,投了 50 万元,当年应税所得应分 100 万元,则 100 万元按个体工商户标准计算个税,若税款为 30 万元,后来转让给别人,转让价格 500 万元。
 
此时我们估计很难得出说,因为 67 号公告未包括就不视为个人所得的推论吧,其本身有所得,是前提,也是应税的后果,但所得是多少呢,如上,500-50-100=350 万元,作为应税所得是考虑了应税义务完成之后增加的扣除成本。此时再按财产转让计算税款。
 
如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 年)》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财产份额如何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 , 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 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比照前款规定计征“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 , 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
 
这个回复就比较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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