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不怪:稀释股份被要求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到这程度了?|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怪不怪:稀释股份被要求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到这程度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陷入了“包围圈”,问题是,这个里面有哪些是“黄牛菌”,有哪些是“白牛菌”,不然,真可能“走火”,今天我们探讨的这个因增资扩股,原股东股份减少,是否认定是股权转让之事,还人家一个“清白”。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67 号公告,继续重点关照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征管问题,这也是一块肥肉,比我们检查企业因发点过节费、福利费、出差补贴等要求人家补税来得爽,所以我们遇到的事也奇妙起来。
 
案例
 
某公司由甲、乙两自然人各出资 50 万元,各占 50% 股份,后丙出资100 万元,占股份 20%,由此甲、乙各让 10% 给丙,实收资本中甲为50 万元、乙为 50 万元、丙为 25 万元,共 125 万元,各占比为 40%、40%、20%,其中丙的 75 万元公司计入资本公积的科目中。现在企业要去做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负责同志一看,不对啊,50% 的比例减到 40% 了,这不是股权转让吗,计算缴税吧 ! 假设公司的评估值是账面价值的 4 倍,那 10% 就按 40-10=30 万元作为应税所得缴税。一看,“论点、论据、论证”,八股文全齐了,人家说的有道理呢。
 
回来跟老板一汇报,老板不悦,我都没有收到钱,让我缴税,这对不对啊 !税法的规定也不至于预征吧 !
 
调查信息
 
小编就此问题查了一下信息,也关注到税局的部分回复意见,其中有一个宁波的比较有意思:
 
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面第一个回复,咱听着比较有力量,不属于股权转让,没有税,第二个回复,估计会晕倒,因为无形中,本来公司股份每股值 10 元,好嘛,你按 1 元对价方式增资,让人家得便宜了,“利益输送”,我们要进行视同转让核定征税的,这个时候发生了应税义务。
 
关于这个事,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理,需要关注处理,如之前总局的网上答疑政策:
 
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2-04-1109:51:0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 2012-04-11 09:51:07 ]
 
第三只眼的理解
 
我们可以看,67 号公告并未考虑什么增资扩股的情形,只是在转让时,由于作价偏低不正常时,才会动用核定所得额的情形,此时是找不到受让方的代扣代缴的义务,只能是找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反避税”,自己人也要反的。但是,要是人家能证明是独立交易原则,这个反避税能不能必须考虑是否基于独立交易才能反,而不是就看转让价格偏低呢,这其中小编认为是脱离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来考虑核定。其于价值的反避税,与基于关联方交易的反避税,本质上差异大大。
 
再来看增资扩股的稀释,特别是被风投看中的情形之下,如果原股东并未转让股权,而是采取风投溢价注资的情形,小编认为根本是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比例的变化不代表转让,只是代表发言权等变化了,其间并非“利益输送”,股东的投资钱仍是那样多,一点没有减少,也没有给别人,给别人的只是公司价值中有新人加入了,赌的是未来的收益,要是这个征税,我看雷军、刘强东、马云等大侠们还不缴趴下,尽管他们多是注册于避税地的公司,但中国一样有征税权,转让的无非是境外公司的股权而已。
 
有时税务处理上看中形式,有时税务征管中也要突破形式,征与不征,其核心的基础是什么,这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上一篇:中关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取得新突破
下一篇:为什么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其个税在67 号公告中大大方方的说了不包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