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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有效? 67 号公告如何“友情”面对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几个股东约定出资,但是一个月后,其中一个股东在没有出资的情形之下,要退出,此时签订了一个股权出资转让协议,即是原来的出资额,但这个出资额是直接出资了,并未付给原来这个股东,此时这个出资额算不算股权转让的所得呢(因为原来出资额为 0)?
 
此问题也是个真事,我们的 67 号公告,是基于原则性的规定,而非面面俱到,由此,发生了挺奇怪的事,税务哥与中介哥、企业哥,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但不管是什么理解吧,追求本质是关键。
 
小例子
 
基于现在的公司法及工商登记的规定,已不再要求: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也就是说,不管是出资还是没有出资,不管多长时间,如果发生了公司关门赔偿,那得掏银子出来承诺当时的出资额责任。
 
张三、李四、王五、马六一干兄弟,甚为投缘,一日说成立公司,各出 100 万元,成立注册时,各人出了 10 万元,共出了 10%,约定未来 5 年后的今天出资余下的。但第二天,张三与李四因搞房地产与搞互联网的理念不同,张三要退出,结果王五与张三签了个转让合同,说是 100 万元原价转让,但这个钱啊,王五说你也没有出资,我直接出资了,张三净身出户。此时,税务机关的同志认为,说的明白,100万元转让价,张三出资 0 元,纳税 100*20%=20 万元,速速交税来 !
 
诸位,张三转让的 100 万元,没有收到,就算他收到,他再去补缴出资,那所得是 0 元。如果张三就不出资,王五最后冤头又掏了 100 万元出资,那张三是真得了 100 万元,交的税没有脾气。
 
这种情形,随着新的工商规定的修订,将更加的多样与丰富。如张三本来到了约定期,还不出资,那可以让其按期补齐,再转让,但是如果人家还没有到期,是不是这个责任自然就落到了后来者身上呢?
 
看看这种“瑕疵股权”转让的司法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说明啥,股东身份是不因出资不完全而被否定的,出资与否体现为一种经济关系,所以这个事,人家转让一点毛病没有。
 
税法上如何恰当理解
 
最近接触到了好几个就税论税的事,感觉税法的伟大光芒照四方,这是好事,说明一定要让人重视起来。
 
因为张三原来没有出资,凭啥还 100 万元转让,再说公司的净资产还没有经营呢,实收资本还那几个人出的资(如果张三没有出资,有人认为他也享受那些出资人的利益了,除非是挣大钱了,可以这样想),所以就是 0 元转让,王五再出资 100 万元,多清楚。但非要写上 100万元转让,这就有点瞎灯走路误导人的节奏。但要是说,俺撤资,你再出资,这也行啊,分二步走,曲线更好,没有转让这么啰嗦。
 
实际上挺清楚的事,换一种说法,可能就真不好说了。如果章程约定,没有出资到位的,分红的权利是受限的,这也不违背公司法啊,此时低于净资产转让,这完全可以合理解释,而不是被净资产一记“勾拳”打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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