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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财税〔2015〕41 号,新政终于来袭,惊起欢呼一片,当然,更多的欢呼声是我们这些“无产阶级”,而不是潇洒的富二代“天使”投资人们,但空想也是因为学习爱好,所以不妨学学也好,万一将来有影响了呢。
 
确立了非货币性投资计税的所得性质
 
其实之前我们的政策来来往往,小编在这儿不说了,反正说的不清楚,理的也不清楚,操作更是多样了。
 
其实 67 号公告已提及,并且说明了这个意思: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其中涉及原值确认的,有如下的描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所以,这个文件进一步扩展与特例细化,给五年的分期缴纳。
 
行为分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解为与企业所得税一样的招数,先视为销售,再视为投资,相当于有溢价的部分,是作为收益了,所以财富流动起来,就会产生税,当然个人的价值也阔了,其实本来的成本都没有变,但个人所得税却并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待遇。
 
投资给谁,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呢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那有的同志说了,对象是公司俺明白是投资,那俺投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叫企业,算不算投资,套用文件中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如果单独讲投资,是超越于股权形式的,但合伙企业是叫份额,个人独资企业是叫财产,如果从资产分离主体的角度,评估增值计算个人所得税,也未尝不可。当然政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不然,合伙企业更是一个好的筹划主体了。
 
承上,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那此时的评估增值,如何计量个人所得税呢?这个在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算规则中是没有规定的,地方性探索此问题的如江苏地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目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这个观点还是可以了解一下税务机关也认可的企业的难处吧,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前提也是有实物或变现为前提啊。
 
分期缴纳,操作难度不小
 
首先,这里的分期,并不是平均的意思,反正是 5 年期内,是多交或少交,自己说吧,当然税务机关说,我要审核啊,你的老婆收入是多少啊,家里几套房啊,这最好不要打听人家的私事了,备案就是放啊,不要审了,也不要学 FBI 了。但小编还是担心啊 ! 备着备着就到了主人翁的角度。
 
规定的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 5*365 天呢还是指就处于 5 年公历年度内,小编认为不是像不征税收入的 60 个月的概念。
 
评估值,看需要是不是可高可低
 
张三有一项技术,没有可比性参照,张三说,我这技术可以评为 3000万元,但这不是税多吗,让评估人员给评了个 30 万元,这样将来股权再被收购时,至少税款将来缴纳,省得现在就缴税,自掏腰包,不妙啊。当然张三可能还有别的招了。
 
中途特殊情形税务机关如何征管
 
中间取得变现,可能我们还有只要是股权转让,我就要税务出证明之类,所以这里有控制了一道,还好还好。但要是 5 年之内上市了,或者公司黄了,或者是导手未经过税务把控环节,这些挑战,也够受的。文件有必要细化一下,不然税务久账都消不了,谁的责任。
 
如何追溯
 
对 2015 年 4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 5 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这里没有说,超过5年的如何办,在国税函(2005)319号1失效之后至现在,超过 5 年了,必须现在就来缴吗,是不是搞一次重点检查,只怕有的个人现在还没有套现,还是没有钱,如何逼人家缴呢,这个强制手段恐怕不好立马亮出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流转税的问题
 
货物来讲,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体,所以没事,就无形资产投资来讲,营业税现在仍是没有税的,营改增后,这个政策没有转移到增值税的规定中来,但是对于个人,营改增的法规中(财税[2013]106 号)虽然没有将个人作为提及的视同销售的主体,但是视同销售的情形并不象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有投资的情形排除个人,所以还是不确定性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印花税问题
 
多想想名词表达吧,不要说买卖,最好不要提及交易之类,当然股权比较特殊,所以产权转移书据有时比较头疼应对。
 
 
附原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对 2015年 4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 5 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3 月 30
 
 
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已于 2011 年 1 月 4 日废止,其原来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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