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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个税,5 年分期纳税,如何分的,前四年每年交 1 块钱行不行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承上篇文章,文件终于出台了,那分期 5 年纳税,是如何个分呢,空间大大的有。
 
财税[2015]41号1,经是一个好经,5年分期缴纳,看上去很美,像昨天微信中说的张哥哥,给他个 5 年,第一年要缴纳多少税?首先必须要有钱,其次是有多少钱,第三是 5 年就 OK 了吗?有些情形之下,就要看每个人是如何念这个经的,希望小编不是 Mr. 南郭,所以还是要好好学习一下 !
  
文件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困难如何定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困难一词,你说是跟谁比,跟非洲的兄弟们比,可能我们幸福的比蜜甜,如果跟房叔比,一平米的房价是俺好几个月的工资,这是不是困难。
 
这就跟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困难补助免征个税一样,无非是通过穷尽困难描述,比如家里有亲人生病,比如今天没有买到 iphone7,这些都可能包装成困难。好了,那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谁去说,谁去同意,税务机关的同志也不敢随便说你是困难的,这就是文件规定的三角区,
 
很神秘的地区,而且还要说,如何在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是分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或者一年半,这些似乎纳税人是有选择的。但显然是任性不起来的。
 
再者,分期缴纳计划,这里可没有说 5 年平均,不象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一样的处理方式,如财税[2014]116号2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面的规定显然有点象吃大锅饭的味道,平均,不管那么多了 !
 
个人所得税的 5 年分期缴纳,如何操作
 
这个我们可以借鉴一下上海自贸区的政策,进而看看北京中关村的相关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中(财税 [2013]73 号),北京市的操作规定值得看看: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对于附表中的分期缴纳原因:是指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原因。
 
看来这个分期缴纳,是主管税务机关就搞定了,不需二次过堂。
 
评估二字是个争议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增发,那人家有市价,还要评估,有差异如何办。而且,现在的增资也不用验资了,但是公司法仍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看来,这里的评估,也不是瞎说的。
 
可能有的税务同行说了,67 号公告只管股权转让方的收入公允性,如果双方作价不公允且没有合理的原因,俺有权调整收入,不管交易价格如何,这可就有点误区了,如人家就是那么多的金额交易的,非逼着人家评估啊,净资产啊,有时还是有点违背交易真实基础的,也让税务征管人员很受伤、为难 !
 
41 号最好借鉴一下财税 [2013]73 号的规定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可予追征。
 
这个规定还是考虑了利益变现的能力问题。先交了税,结果取得的股份收益如果还没有原来成本高,这不合理啊,当然也是未知,但是如果不规定,似乎也有的说,即认交易时的价格为准,才不管以后如何为得一毛不值呢。所以这也是纠结很多人的一个结,征与不征的起源就在于此。
 
5 年分期,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对于定向增发得到的股票,往往是有相应的锁定期,如锁定了三年,但是由于利益诱惑,个人就是不想转让,那只能自己找钱了。比如张三与税务机关申请说,我苦啊,上有 80 岁的老母亲,下有要读书交择校费的学生,如何办啊 ! 我这个公司是我业余编了个灵感软件,你们要买,也不给钱,忽悠给我股票,那我申请第 1 年 - 第 4 年,各于 12月 31 日交 1 元的个税,最后一年再缴纳余下的,中不中?这个看看哭穷的能力了,小编认为,正策并没有限制。
 
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再转让时,这个个人将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俺们知道,对于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是免税的,但除个人的限售股情形。有客官问了,限售股,上面定增得到的股票,不是有锁定期吗,这不就是限售股吗,小编认为,这得看看文件规定的限售股是什么:
 
财税[2009]167号3规定,限售股,包括:
 
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财税[2010]70号4进一步补充,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 [2009]167 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这个并不包括定向增发的有锁定时间的股票,同样,股权激励的员工行权后取得的股票,也不在上述范围,即人家可以好好的享受免税优惠。因此这里还要考虑未来股票的成长性,有可能股份升了,会有一部分免税的利益出来。
 
如此,有人会质疑,如果增值后取得股票这个环节不征(现在是征的,困难的可以分 5 年缴纳个税,只是如果),以后又是免税,不是没有人管了吗。这个还是要看人家将来转让股票有钱才行啊。
 
当然有的同志说,搞个信托啊,搞个基金啊,让他们出钱,将来付利息,约定收益属个人,这也是一招了。
 
 
注: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3  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即《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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