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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非货币性出资的实际收益,分期纳税能拯救谁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个人所得税,终于全国要适用递延纳税了,但是这个政策,就是上不上,下不下,一是要逼着 5 年内具有变现能力,二是也面临着被投资企业破产的可能。
 
2015 年 2 月 25 日,圈内忽然飘起总理又安排“减税降费措施”了,这一次,受益者是谁,谁又如何来享受这样的政策呢,小编最关注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实际收益的个税递延问题,这让多少“土豪”或者是“准土豪”的同志们会激动呢,这些个问题,现实当中,政策空间有漏洞,所以人家税务哥哥有时候也可以商量,“俺能不能少缴点啊”、“没有钱啊”、“等俺有钱了再缴吧”,如此温柔的协调,有时还真是有点效果,这说明啥,说明政策都没有严厉的清楚说明要征(67 号公告算是一个交待),如何是好呢?
 
看看政策的红包
 
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一是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扩大到 20 万元以内(含 20 万元),并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二是从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 3% 统一降至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 400 多亿元。
 
且看小编的初析
 
从 <=10 万元,update 到 <=20 万元,相当于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提高,提高最多多少呢,即 10*(20%-10%)=1 万元,相当于可以节约 1 万元的最多所得税优惠,无论多少,至少老板可以给同志们多发点红包了 !
 
到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时的个税,之前自贸区的政策已明确: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现在呢,放到全国,那看来财税部门要细化操作政策了,注意,不超过 5 年期限,并不是说每年平均,这个有商量的空间吧,双方还要登个记明确一下,不然时间一长,忘了如何办。上面我们分析了,这个政策是说分期缴纳,那当时还是要算清税款是多少的,如技术发明成果如何算,可能核定一下是不是更合算呢,谁能算清自己研究这个东西值多少成本呢,时间成本没有办法考量啊。
 
试点政策中用的是“评估增值”,显然这个用“实际收益”更好一些,评估增值有时就参照一下,不代表实际得到的名义价值。如一个房子买时 10 万元,现在估值 500 万元,对外投资换的股权双方商定是按400 万元算,那实际收益是 400-10=390 万元。也就是说一个都不能换钱的东东,就因为倒手了,价值量体现出来了,就要缴税,很多人很是留恋旧时光啊(原来是变现时往往是缴纳的时点)。
 
仍难突破到一个激发的状态
 
对于“有钱人”来说,5 年与 1 年,只不过微微一笑,不像我们月光族一样,想象的好象省了很多税一样,不过确实给了合规纳税的机会,但远水难解近渴,没钱的依然没有钱,或者人家就不愿兑成钱,只好想办法5 年抽身变现才是比较现实的方式。
 
这真不如中关村试点的股权激励政策实在:“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调整为取得分红和转让股权环节,取消需在 5 年内分期纳税的限制。企业有关人员在获得奖励股权时,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因此,这样的政策仍面临着挑战,比如有人的将技术剥离,通过境外公司转让处理,或者通过公司、合伙人的结构进行处理,递延收益生成的纳税义务,这些道道,还需要我们好好的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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