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总机构为分公司的管理行为,有没有被认为属于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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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总机构为分公司的管理行为,有没有被认为属于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不知大家有没有想过,我们总分机构的情形之下,总机构提供了管理功能,同时也有技术中心的功能,如所有的软件与平台的搭建等,这些会不会被认为属于为分公司提供的视同应税服务呢。
 
大家都知道,对于一个法人,包括分公司,实行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情形,如存在内部买卖,没有问题,即使算了,也是互相抵销的处理,因此这一块基本没有引起多少关注。就算加价,汇起来的报表也会抵销掉内部交易利润。
 
但是对于流转税,我们就基本不承认法人整体的概念了,除了汇总计算增值税的机构管理。这时总机构与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税务登记户,也即是独立的纳税人,如果有流转税收入,各算各的。如对于增值税,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的处理,有相应的突破条款,此时不一定必须在分公司产生流转税的收入,但是分公司如果收款或开具发票,那就要在当地计算缴纳了。
 
在营业税的体系下,基本上是没有人关心这块,因为没有收入的体现,相当于总机构为下属分公司做事是天经地义的,不收费。那现在是增值税了,这种突破于法人的分公司纳税主体关系,引入了广泛的视同销售的理论,会不会引来调整的兴趣,即税务机关会不会认为总分机构之间也有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而不是简单的内部的事,与税无关来考虑呢。如内部审计,是为总机构提供服务的,去查人家并不是为人家提供服务,而会计做账,为分公司一并核算着,这个服务对象与内容是明确的。
 
营改增的规定并没有顾及的这么细,对于实行考核制的分支机构来说,彼此开具发票收款结算、交税是正常的,而彼此作为一般纳税人时,也可以抵销掉,不过其中会涉及到时间差异或者是身份不一样的问题。对于没有结算的,我们的反避税同学们是不是也要研究一下了呢,问一下服务的方式是如何的,特别是对于没有收入的总机构。但把内部管理行为纳入税务管理范围,是不是有点过呢?税收法规显然是提出了这样的可能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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